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认定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做好2012年度统筹城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0]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有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教室不少于40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每间教
室桌椅配备齐全(30-60套)、讲台、黑板、投影等教学设施齐全;
(三)所申报的专业实训设备齐全,实际训练工位每个专业不少于25个(为申报单位自有资产);
(四)培训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教师,每个职业(工种)至少要各配备一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需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其中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教师为专职教师;
(五)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两年内(2010、2011年度)主管部门对其年审合格(不包括经整改后合格)。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
1、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一式四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2、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 历证明(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培训工种(专项能力)的师资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拟培训工种(专项能力)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
(二)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区(开发区)人 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推荐,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
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确定。各县(市)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县(市)人社部参照认定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2011年已开展过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的复核初审工作,各县(市)人社部门做好定点培训机构复核认定工作。复核工作按照合财社[2011]1035号文件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1)至(8)行为规定执行。定点培训机构可申请在原培训的工种范围内继续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无法面向社会开展先行缴费培训的定点机构,应逐步进行清理。
四、认定时间
自下文之日起,到2月20日,各市区人社局完成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和复核初审工作,2月底前,市局完成定点培训机构的审核工作。各县(市)人社部门2月底前完成2012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复核工作,并于3月5日前将定点机构的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是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基础工程,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要认真对照定点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通过一查(主要是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二审(主要是审核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具备相应工种的培训能力),三看(主要是到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是否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等方式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 陈荣华; 联系电话:3536177;
邮箱:。
附件:1、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 2
、合肥市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