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思考_郑敏
税务筹划
对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思考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郑敏
摘要: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项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扩大了增值税的范围,这不仅平衡了税负,也极大调动了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的积极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而且药品销售企业对该政策的认识也不统一,导致同一个生物制品在不同企业出现的税务政策不一致,这样的差异使药品销售单位在与上下游企业谈判时各自政策不一致,对药品的毛利无法统一核算,影响其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的内容,以及简易征收给药品销售单位所带来的影响,详细分析了这一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
关键词:药品销售单位生物制品简易征收
DOI:10.16266/j.cnki.cn11-4098/f.2015.10.284
一、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内容(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3)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的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虫、生物组织、动物毒素为原料,运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通过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对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进行控制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主要包括疫苗、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免疫球蛋白、抗原、细胞因子、激素、单克隆抗体、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二、简易征收增值税给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产生的影响根据规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而且因为生产企业的生物制品很少取得进项税,所以基本都选择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销售单位采购生物制品取得的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生物制品时是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所以其税率达到13%左右,税负率较高。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是药品经营体制改革后从原卫生防疫部门独家经营中分离出来的,而国家规定卫生防疫站销售生物制品是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征值税,因此药品销售单位的税负较高,严重影响药品销售单位经营的积极性,也影响生物制品的顺畅流通。此次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将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改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能够很好的平衡税负并可以营造一个有利于不同性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例:甲药品销售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其从从上游生产企业采购的生物制品不含税进价为50元,因为上游生产企业是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为3元,如甲企业未申请备案,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管理规定该生物制品对外含税销售价格为60元,则该药品的毛利为1.28元(60/1.17-50),同时,甲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合计5.72元(60/1.17*0.17-3),导致了税收倒挂。甲企业销售该生物制品的毛利无法弥补税金,这个税负差额通常都是由上游的生产企业来补偿,但是这样就会提高生物制品的出厂价格,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2012年第20号公告中明确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的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这项政策可以有效地解决生物制品在生产环节和经销环节存在
的税负严重不公的现象。仍以上述为例:甲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即按照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这时甲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75元(60/1.03*0.03),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假设无其他税费,甲企业的毛利为8.25元(60/1.03-50),产生的毛利足以覆盖税金。
所以,国税总局颁发的该项政策能够切实降低药品销售单位的税负,也降低了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因弥补生物制品销售企业税负而增加的成本负担,降低生物制品的价格,同时也会给消费者带来好处。
三、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
该政策在颁布之初缺少一个相应的政策解读与之相配套,使纳税人、基层的税务人员对政策存在的疑惑都得不到详细的解读,电话咨询、网上查询亦如此。导致对生物制品的认定究竟是按照大类备案认定还是按照品种备案认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根据公告规定,一旦备案后将在三年内不得变更,因此药品销售单位对此非常谨慎。
文件中对于同一家药品销售单位购进的多种生物制品时究竟是按照单品选择执行还是统一执行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而且各地税务局对文件公告的理解不相同,导致接下来的认定标准和执行标准也不相同:
第一,部分省市的国税局对公告的理解认为同一家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可以统一按照17%的税率或者是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表面上看这给予了药品销售单位自主选择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给药品销售单位增加了操作难度。如果药品销售单位销售三个品种的生物制品,分别由三家药品经营企业供货,其中有一家企业选择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两家企业选择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该药品销售单位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不允许抵扣,导致收到对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中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增加了药品销售单位的税负。
第二,但也有一些省市国税局对这公告的理解是按照单个品种备案,单个品种执行,这种理解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较强。
各省市的税务机关对该项政策在执行和认定中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导致药品销售企业在和上游的药品生产企业、下游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谈判时的政策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且药品销售单位根本无法对销售的各种生物制品的毛利进行统一核算,给药品销售单位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不得不因此放弃一些生物制品的经销。
如果药品销售单位所销售的生物制品既有生产企业供应,也有经营企业供应,增值税征收的规定不同,公告中没有针对这种情况下药品销售单位如何处理进行详细规定。例如,为了解决紧俏药品的市场供应,药品销售单位会从多方组织货源,分别从三家供应商采购,三家供应商中有一家是选择3%的税率简易征收,另外两家是选择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从这两家采购的药品所取得的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公告没有对药品销售单位在过渡期间该如何操作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明,这也影响了该项政策的顺利执行。此外药品销售单位在选择执行前需要详细的测算企业的税负水平,以决定是否选择按照3%的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部分地方省市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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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江西省国税局为了贯彻落实好该项税收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理解和执行,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公告中未予明确的期初库存进项转出等管理问题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一)药品销售单位销售生物制品应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实行简易征收
根据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销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只是对销售生物制品业务收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原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单独计算生物制品销售业务,对其他业务仍应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上述进销税额仅为其他业务的发生额,生物制品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药品销售企业应对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前库存生物制品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前,由于药品销售单位对采购的生物制品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而在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后的采购的生物制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再允许抵扣,因此,对库存生物制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通过以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项政策有着良好的初衷,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政策在具体的操作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共同探讨解决。税务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对税务总局的公告中未明确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制定明确具体的管理规定,指导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选择更为合适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的药品销售企业在对这一公告进行选择执行时,也需要企业的税负进行认真的测算,以做出更合理的选择,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计公告2012年20号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在传统的会计制度中会计报表只能对资金的支出、收入等问题进
行明确,从而形成较为详细的资金使用明细,构成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体系。而新的会计制度对财务报表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不仅严格要求会计处理人员在报表中说明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还需要对资金的负债状况进行明确,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更加全面、科学。
5、记账方式
传统的记账方法一般只是将资金的具体收付情况明确的记录到账,并简单的在账面上说明资金的来源和具体分配。这种记账方式在时代的发展下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弊端,不能适应当前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新会计制度将较为科学的借贷记账法引入到会计核算处理中来,从根本上促使事业单位改变了原有的记账方式,能够有效提升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促使事业单位转变财会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促使中国政治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社会大众对社会整体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为了稳定社会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相应的条件,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的生活质量,我国国家机关在近几年不断加大对事业单位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事业单位所涉及的实际公共项目建设也日渐增多,致使原有的财会管理已经不能适应事业
单位迅速发展的需要。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各项公共服务项目设置
了较为全面的管理规章,在尊重已有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增加与时代特征相符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和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事业单位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
综上所述,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对事业单位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事业单位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所以在新时期,事业单位应该积极自主的对新会计制度进行探索学习,通过具体工作实践加强对其内涵的理解和掌握力度,然后灵活机变的运用到实际的财会管理中来,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问题的管理,进而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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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所带来的财务风险,适应增值税条件下的纳税会计的核算。
因此,在企业实行“营改增”改革之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甚至更换具备较好素质的财务人员,积极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适应新的纳税规范,做账能力跟得上政策的变化。
五、结束语全面实现“营改增”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营改增”改革使得我国的税制与国际逐步接轨,有利于降低重复纳税的频率,促进企业甚至行业的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的竞争力。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初期,可能会遇到重重困难,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使得旧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不再适应当前财税制度的发展,增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压力,但从长远而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营改增”,随着改革的全面进行,相关行业财税法律的不断规范,上下游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的条件,能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
发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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