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应按真实情况确定所有制性质
挂靠企业应按真实情况确定所有制性质
赵某从2000年至2003年,在菜市一中校办厂从事电机修理业务,2003年以后带领三名徒弟开办了个体电机修理部,生意很好。2005年赵某的个体电机修理部并入市交流电机厂维修部,所带去的设备,材料仍由其支配,每月上交电机厂一定的管理费,对外经营。2007年赵某带领三徒弟从电机厂维修部独立出来,经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宏大电机装修厂,全部资产45万元,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市二轻局劳动服务公司主管,赵某任厂长,任命金某、李某为副厂长,并录用13名工人在工厂工作,劳动服务公司对电机装修厂具体业务不干涉,每年按其营业总收入提取3%的管理费,电机装修厂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资金使用由赵某自行管理,2008年赵某与金某、李某因经营和分配问题发生矛盾,金某以买材料为名未经赵某允许,提取厂里资金4.8万元,实际上该笔货款不知去向。2009年4月赵某以金某侵与其财产为由起诉,要求金某归还货款4.8万元,并要求法院确认赵某对电机装修厂拥有产权,金某以该厂为集体所有,作为副厂长有权使用该笔资金为由提出答辩。
问:该厂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赵某能否胜诉?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答:宏大电机装修厂虽经几次更名和挂靠,最后申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自2003年以后便由赵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无其他单位对其投资。2007年,赵某建立了宏大电机装修厂,经上级批准,任命金某、李某为副厂长,协助赵某经营,金某、李某与赵某的关系不是合伙,不能占有赵某的财产,金、李二人的劳动已由赵某以工资形式给予补偿,金某未经赵某同意,提取厂里资金4.8万元,是侵犯赵某财产权的行为,应予返还。宏大电机装修厂名义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私人所有制企业,在我国,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补充,规定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履行条例》对私营企业性质、设立程序和权利义务都做了具体规定,是私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赵某开办的宏大电机装修厂应属于这类性质的企业。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私营企业实行严格限制、禁止的“左”的政策,使一些由个体工商户起家,其经营规模已符合私营企业性质的业主不敢公开自己企业性质而挂靠集体或国营企业,也有的业主纯粹为了逃避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工商和税收管理,以上交管理费为条件挂靠经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这类挂靠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明令禁止。
国家工商局发出的《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于某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对这类企业应加以纠正,按真实情况确定企业性质,对挂靠期间欠交的工商税收应予补交,人民法院应判令赵某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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