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者遗失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相关处理意见
关于购房者遗失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相关处理意见
文章来源:征管科 发布职员:吴伯明 发布时间:2010年8月30日
各分局:
自全县统一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来,发现部分购房者对发票保管不善,造成购房发票遗失,给办证造成困难,为方便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现对遗失发票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遗失《预收款收据》、预收款、定金发票联的处理
按《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房产企业向购房户收取定金、预收款统一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填开时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的具体类别,如某某号房定金,某某号房预收款等,在收取定金、预收款时,只给了购房户发票联,不得将办证联给购房户。在购房户结帐时以全额开具房款,并将以前开具的预收款凭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收回附在存根联上,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中预收款及定金收取情况,将发票联和办证联全部给购房户。
对于遗失预收款、定金发票联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换开购房总票。
1、由购房者写出书面换开的申请,说明申请填开的理由,发票联遗失的原因,发票开具相关内容,处理情况等。
2、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声明遗失发票作废。提供刊登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者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地税征收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原同号发票的办证联复印,经房产企业签章,征收分局签字盖章确认,代替原发票联用于换开购房总票。
二、关于遗失购房款(总票)发票联、办证联的处理
对于遗失购房款(总票)发票联、办证联的,房产企业不得为购房者补开发票。
对遗失发票联的,因不影响办证,如购房者有需求,可将原办证联复印,经房产企业盖章,分局审核确认后代替发票联使用。
如发票联、办证联遗失,经购房者提供如下资料,并经征收审核岗审核,分管局长确认,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经房产企业盖章,征收分局签字盖章确认,代替办证联使用。
1、由购房者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发票联遗失的原因,发票开具相关内容及相关情况等。
2、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声明遗失发票的发票联、办证联作废,提供刊登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者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征收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原同号发票的存根联复印证签字确认,代替原发票办证联使用。
三、各分局要将审核资料妥善保管,建立发票遗失电子台帐。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