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文件:海洋资源保护中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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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奥地利共和国
议题:海洋资源保护中的国际合作
委员会:环境规划署
近几十年来,人类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对海洋日趋严重的污染,有可能使全球范围内的海洋生产力和海洋环境质量出现明显退化。奥地利共和国虽然没有直接的沿海区域,但是有必要与欧盟一道保护海洋资源。
2004年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近日建议美国政府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加大资金投入,在白宫内增设国家海洋委员会,以保护美国海洋资源免遭海洋资源开发及工业污染带来的危害。在此过程中,奥地利政府全程参与。据调查,大部分奥地利公民表示对此的支持。截至2010年奥地利已通入2000万美元在该项基金中。
奥地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可以在海洋资源保护中加强区域性合作。奥地利希望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或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
奥地利认为发达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理应
为解决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条约义务,在更短的时间内实施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于违约有更少的抗辩理由。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承
担保护本国及国际海洋环境的责任。
海洋环境是人类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各国有义务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保护海洋环境,同时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保护质量原则要求保持海洋环境的品质,维护海洋的生产能力。为此,有必要努力防止或控制影响海洋品质的污染,尤为重要的是要防止和控制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控制海洋污染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协定,各国应当致力于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章,及早、有效地控制陆源和大气源污染、海底活动污染及船舶污染等各种海洋污染;保护获取原则使所有人或国家都能够利用海洋环境并从中获益。各国应当提供这种机会,它取决于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能否使本地人或本国人获得合理的利益。提供机会不一定是无偿的,利用这些机会获得大量利益的人或国家应当承担合理的义务,以确保机会
提供者也能分享成果,获得回报。
奥地利在此重申,保护海洋资源是各国应尽的义务,奥地利会同欧盟各个国家携手致力于保护海洋资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