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协议书
委托经营协议书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
址: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
证:
电 话: 通讯地
址:
受托人(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甲乙双方于2003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中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不能有效的保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因此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经营项
目 区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套内建筑面积为 ㎡)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代租(可以以乙方名义出租和招商),整体经营。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该物业不可撤消地特别授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且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A :决定和修改该物业的经营定位;B :决定和修改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C :经营收益权;D :租赁权及转租权;E :结构修改及装修。
第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关于本物业的租赁合同。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回报金从20 年 月 日开始计付。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甲方所购臵物业的成交金额即人民币 元,作为回报率的计算标准,每年回报率为成交金额的 7%。
乙方按年度支付回报金,乙方凭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单位凭单位财务专用收据)于支付日届满后10天到甲方处办理支取手续。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该物业租赁合同(代租、转租),所应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 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该物业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协助配合乙方(实际经营者)办好各种证照及有关合法商业经营文件。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将委托的物业统一经营管理并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2、 负责该物业的日常维护与养护,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4、 有权根据实际经营者的要求,在不影响该物业的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该物业布局进行合理的装修和改造。
第八条:委托期限内,甲方如将该物业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及该物业承租人(乙方、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并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告之第三方,并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承续本协议所约定甲方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
第九条:委托期限内,乙方应妥善全权管理该物业,在乙方受托经营过程中如有发生税、费由甲方承担;对于甲方收取回报金收益所产生的所得税等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及缴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如乙方不按上述约定,准时向甲方支付回报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回报金的万分之一向甲方缴付滞纳金;超过半年未付,甲
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即属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和该物业承租人的损失,概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决定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执行。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绵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自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之日,原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自动失效,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甲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