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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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
作者:方亚驰
来源:《商情》2014年第42期
【摘要】隐名股东在当今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其可以分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和非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两种形式。第一种由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予保护。而对于第二种形式法律应该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作为一种自然产生的投资方式,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当然相应的也给相关的立法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家应该重视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以及正确处理股东公司之间关系,进而对隐名股东进行保护。
【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保护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出资符合现阶段法律的价值追求,具有如下好处:第一,这是出于商法自由原则的考虑。第二,从个体角度看,隐名投资有利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我第三,从社会角度看,隐名投资有利于缓解目前资金短缺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
隐名股东同时又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或者说是法律急需解决的不安定因素。首先是存在于出资阶段的风险问题。由于隐名股东需要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将资金汇入显名股东的验资账户,最后再向公司出资。相较于以往直接出资方式多出了中间环节,这就存在了,显明股东将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据为己有的风险。
其次是规避法律政策规定所引发的问题。《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权协议违反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时,将不会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显名股东只需承担向隐名股东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
再次是公司自身拒绝认可隐名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的股东必须记录在股东名册下,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股东名册进行认定,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才具有股东资格。而有的法院则依据实际出资来确定股东资格,谁实际对公司出资谁就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
再次来自于显名股东的风险。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享受公司营利时所带来的收益。但是当公司效益大幅度增加时,不免会发生显名股东希望成为公司真正股东的问题。
最后,股权转让时来自于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显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公司的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当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时,必然会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如此将会使隐名股东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只会发生相应的追偿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