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管理公约
深圳市宝安区宝山园管理处
管 理 公 约
墓位编号: 墓主姓名: 经手人:
第一条 订立管理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墓主的合法权益和宝山园各苑区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无宗教色彩、具有文化艺术内涵的一流公墓,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订立、修改、生效等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墓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墓主的各项法定权利。
2、宝山园管理处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总目标的规定,向墓主提供优质服务。
3、有权就公墓管理的有关事项向宝山园管理处、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宝山园管理处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对影响公众利益,违反文明拜祭规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和破坏园区绿化环境等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第四条 墓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墓主均须自觉遵守本管理公约和《宝山园公墓使用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购买的墓位不得转让或进行炒卖。
3、按照宝山园管理处的规划进行安葬,墓位、墓碑按统一的朝向,不得偏移。
4、遵守宝山园管理处的环境规划,由宝山园管理处统一种植树木和植被,禁止私自种植鲜花树木;对绿化造成损毁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宝山园管理处有权索取赔偿。
5、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深宝民[2006]113号)文件规定,墓位禁止摆放石雕(金属制)迷信用品(如香炉、石狮、石象、麒麟等)。
6、推行鲜花拜祭、“无烟拜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园区内举办超度、打斋等封建迷信活动。
4、维护墓区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墓主在离开园区时将固体废弃物(拜祭用品、生活垃圾等)分类后在指定位置存放或随身带走。
7、安葬后,需要加葬和其它原因开启墓位时,事前向宝山园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加葬施工表》或填写《开启墓位申请表》,经同意后,由宝山园管理处派专人开启,禁止私自开启墓位。
8、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接受宝山园管理处实行的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墓区。
9、禁止到宝山园管理处未开放的区域内参观游玩。
10、宝山园管理处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00——18:00,在以上时间内宝山园管理处提供安葬和拜祭接待服务,如在开放时间外需要提供接待的,须事前向宝山园管理处提交申请。
第五条 墓主家庭地址或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在一周内需通知宝山园管理处,由宝山园管理处经营销售部记录并备案,联系电话0755——27485088、27485188;网址查询:HTTP//WWW ·SZBSY ·COM 。
第六条 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本公约由墓主、宝山园管理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墓主(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