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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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的监察模式
作者:王勇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
摘 要 本文从分析西汉负责中央监察事物的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监察对象、监察角度和监察内容等存在差异的角度出发,认为西汉中央官僚机构实施宫廷机构和政府机构分而督之的双重监察模式。丞相司直对政府机构的各级官吏实施行政监察,而司隶校尉则不实施行政监察。本文旨在为中国监察制度史的研究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 宫廷机构 政府机构 司隶校尉 丞相司直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面上项目“两汉廉政监察制度研究”的部分内容(JE[1**********]1)。
作者简介:王勇华,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秦汉史、中日历史文化对比。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16-02
“反腐倡廉”为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实,中国在高度集权的封建王朝时期就已建立了独特的监察体制,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西汉是中国监察体制的草创期,西汉中央的监察体制具有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者并置的特点,因此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但目前的研究仅限于就三者的关系及分工问题进行的探讨,将三者、尤其是丞相司直与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的不同及相互间的关系从中央官僚机构监察体制的角度来进行论述却并不多见。
一、西汉中央官僚机构由谁来监察
由于在秦汉的较早时期负责監察事务的官吏是御史,因此秦汉的监察制度常被称为御史制度。实际上在西汉时期真正发挥监察作用的是御史中丞,同时在汉武帝之后负责中央监察事务的除了御史中丞,还有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形成了三者并置、共同监察的格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格局,三者的监察对象与监察角度有什么不同呢?
对中央官僚机构实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弹劾官吏的违法行為,驱逐恶吏,惩恶扬善,以维护国家秩序和官僚体制的正常运转。西汉时期中央的官僚机构实施三公九卿制,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而九卿则指郎中令(后来的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廷尉、太常、中尉(后来的执金吾)、典客、治粟内史(后来的大司农)。但根据其起源与所发挥作用的不同,西汉时期的九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掌管汉帝国日常政务的行政机关中的“卿”,另一类是负责掌管帝室日常家政的宫廷机构的中的“卿”。在九卿中属于行政机关的“卿”有廷尉、中尉(后来的执金吾)、典客、治粟内史(后来的大司农),而属于宫廷机构的“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