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要点
第一章
1、任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股票和股份、公司的机构、其它问题))
2、 商事组织法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称。
3、并以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4、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5、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6、 有限责任指当事人仅以自已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
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7、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其特殊性
表现在不仅有限合伙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而且普通合伙人也享有有限责任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由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即普通合伙人对自己执行业务的过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普通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9、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
依法认可性。
10、 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基
础:人;目的:营利);财团法人(定义: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而形成的法人;基础:财;目的:不一定营利)
11、 强制性规范较多;股份公司为最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公司含有人合因素;资本划分的份额;开放程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状况。
12、 指以股
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13、 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
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5、 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
证券形式为股票。
16、 包括自然人、在特定公司中持股的数量或者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但仍处于不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地位的单个或者数个股东。
17、 账簿查阅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权;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讼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18、 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9、 资期限不同。
20、 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一般由权利机关、
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21、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19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3-13人。
23、
24、 3人。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5、 扩大经营规模,预防意外风险,依照法律或公
司章程规定从资产或者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不再增加时,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
26、 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7、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
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8、 人格指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29、 参与出名经营人的
营业活动,由隐名合伙人出资,按约定分享经营利润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营责任,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风险。
第三章
1. 协议。
2. 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
4. 律;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5. 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一次性给付合同和连续给付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
6. 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
所支付的收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7. 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当事人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
同;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对价或约因为根据。
8.
9. 义务不是对价;对价来自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
10.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必须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11. 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而坐的意思表示。
12. 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作出准备工作。
13. 而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出现法定事由。
14.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15. 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6.
17.
18. 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是一种补偿性民事责任。
19. 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终止谈判,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20. 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
21. 的合同;无处分权的合同。
22. 附条件的合同的条件: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事实;条件
系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条件必须合法。分类:生效条件(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23.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附期限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生效期限、
终止期限)。
24.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
25. 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人与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无代理权:从未经授权;虽经授权但已过期;虽经授权但超出授权范围。
26. 意取得制度
27. 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事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胁迫(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构成要件: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8. 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9.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归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0.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届期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履行的;双方均为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届期满;先履行方未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条件。效力: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人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己方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人负先给付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债务已届期满;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他人未提供担保。
31. 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32.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且仅以其自身的债权为限。
33. 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构成要件:(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的相应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撤销权的行使须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进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受益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
34.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或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受益人知情,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35. 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变更的效力: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36. 除外(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效力制约的权利);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37. 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区别:后者不转移义务。
38. 成为债的关系的
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于受让人的行为。例如法人合并、分立的情况。
39. 权与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合同消灭的原因: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40. 清偿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
的的行为。清偿系债消灭的主要原因。清偿分为代物清偿与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41. 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随之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42. 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第二,从发生原因上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第三,从程序上看,合同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合同解除则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仅在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第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销有溯及力;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
43. 抵消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
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包括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44. 从而使其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提存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得债务人不致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深陷于债务约束之中。
45.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全
部免除债务的,合同关系全部终止;部分免除债务的,合同关系仅在该免除的部分终止。主债务免除的,从债务也归于消灭,但从债务免除的效力并不能及于主债务。
46. 务的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47. 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届
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48. 改变、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情势变更(履行则显失公平,环境(经济、社会)发生变化;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落空(根据英国法律和判例下列情况作为落空处理:标的物灭失;违法;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49. 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民法中的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浸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法禁止责任竞合,德国法、中国承认责任竞合。
50.
51. 实际履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灭失后可免除实际履行;金钱之债及种类物之债的债务
人不履行的,非违约方一般可要求继续履行;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存。
52. 。各国以
补偿性功能为主,惩罚性功能为例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直接损失) 和预期利益损失(间接损失) 。减轻损失原则指对于本可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53.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他方给付的金钱。对违约金数额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54.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罚则: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收受方原价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价款。因同时订有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导致不适用定金责任,收受方原价返还给交付方。违约金和定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二者只能选其一,但选择哪个,没有规定。
55. 某项消极义务,即禁止被告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命令。
56.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57. 保证分为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未作明确约定的,推定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之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58. 的权利得以实现。
59.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0. 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61.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2)(3)(5)需抵押登记。
62.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欲
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63.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64. 2007《物权法》
65.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66. 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权是一种转移质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因此质物不能为不动产。
67. 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68.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
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特点:关联性(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法定担保物权(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
69. 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孳息;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期应在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