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用表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用表
填 报 说 明
二О一一年四月
目 录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 2.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7 3.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10 4.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12 5. 《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21 6. 《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24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较多,花名册栏目不够的,可以以同样样式表格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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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填报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时填报写。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㈠单位全称:填写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记载相一致,不得使用简写或缩写,单位全称中包含数字的,用中文数字填写。
㈡单位法人码: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编号或法人证书号码等。
㈢社保登记证号: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号码。 ㈣单位性质:选择填写:1. 企业、2. 事业、3. 机关、4. 社会团体,根据单位所拥有的相关证书的类别填写。
㈤经济类型: 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或法人证书的出资性质填写。
㈥行业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填写(附件1)行业分类名称。 ㈦联系电话:如实填写。
㈧注册地址:填写单位所持有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所记载的注册地址信息。
㈨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应与相关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无法人资格
的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㈩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号:应为前项所填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
本栏目填写本次需要进行就业登记的单位新招用人员的信息。
㈠身份证号和姓名:应与被招用人员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一致。
㈡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填写被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按照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填写。
㈣工种:根据被招用人员的从事工种岗位对照《工种分类》(附件2)选择填写工种名称。
㈤用工形式:根据被招用人员的用工形式:1. 全日制、2. 非全日制、3. 劳务派遣用工,选择其中之一填写。
㈥就业前身份:按照被招用人员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填写。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进京落户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其他人员。所填写的就业前身份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符合。
㈦就业前身份时间:填写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前身份时间,
包括:失业登记时间、毕(肄、结)业或退学时间、进京落户时间、复员转业时间、刑释解教时间、回京时间和转非时间等。所填写的就业前身份时间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时间相一致。
三、用人单位意见 须填写齐全,加盖公章。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须填写齐全,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就业登记表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
就业登记表》填报说明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由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员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后,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个人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留存一份。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个人基本情况
㈠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应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㈡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填写个人持有的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二、个人就业情况
㈠就业类型:个人可根据实际就业状况,选择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一项填写。
自主创业是指个人开办企业;个体经营是指个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是指个人从事家政服务、小时工等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单位不固定,但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工作。
㈡营业执照编号:就业类型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就业类型为灵活就业的,可不填写。
㈢就业所在地:就业类型为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填写;就业类型为灵活就业的,填写实现灵活就业的社区(村)。
㈣就业时间:就业类型为自主创业的,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的成立时间填写;就业类型个体经营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填写;就业类型灵活就业的,按照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时间填写。
㈤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编号、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号、协议签订时间:仅限就业前身份为转非劳动力的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填写。
㈥个人就业登记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 三、就业前人员身份
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
㈠就业前身份:按照个人就业登记人员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填写。包括:登记失业人员、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进京落户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其他人员。所填写的就业前身份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符合。
㈡就业前身份时间:填写个人就业登记人员的就业前身份时间,所填写的就业前身份时间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时间相一致。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 须填写齐全,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2. 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栏不填。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填报说明
《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用于转非劳动力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使用。由转非劳动力本人填写,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应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填写个人持有的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三、户籍地址:应与本人户口本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址相一致。
四、转非批准文号、转非时间:对于整建制转非、建设征地转非的,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填写。对于其他转非人员,无批复文件的可不填写,但须附有关部门批准转非的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须填写齐全,加盖公章。
六、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对于整建制转非、建设征地转非的,须填写齐全,加盖公章。对于其他转非人员的可不填写,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业登记证》人员变更信息时填写。
2. 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人员,用人单位意见栏可以不填。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
表》填报说明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用于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或持非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填报;也用于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变更个人信息时填报。本表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个人基础情况
㈠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应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㈡残疾证号、残疾等级:应与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㈢低保证号:应与本人持有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相一致。
二、户籍地及常住地情况
㈠户籍地址、户籍登记时间、户籍性质:应与本人户口本所记载内容相一致。
㈡本市常住地地址、常住地起始居住时间:应按照本人居住情况,如实填写。涉及接转个人档案的,应与《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中的相关信息一致。
三、文化程度及职业资格情况
㈠最高文化程度、专业、毕业学校名称、取得学历证书日期:根据个人持有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记载内容,对照《学历名称》(附件1)、《专业名称》(附件2)选择填写学历名称和专业名称。
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取证日期:根据个人持有的最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对照《职业(工种)资格名称》(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名称》(附件4)和《专业技术职务名称》(附件5)选择填写相应的名称。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㈠证件编号:填写个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㈡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应与个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五、用人单位意见和个人意见:须填写齐全,盖章或签字。 六、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须填写齐全,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附件1:学历名称
附件2:专业名称
附件3: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名称
附件5: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失 业 登 记 申 请 审 核 表
《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填报说明
《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用于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应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二、低保证号:应与本人持有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相一致。
三、残疾证号、残疾等级:应与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填写个人持有的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五、个人失业登记申请:个人须签字确认。
六、提交材料清单: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个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填写提交材料的份数。
七、失业前人员身份
㈠失业前身份:按照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选择填写。包括:企业解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员、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刑满释放等人员、解教人员、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农转非人员、停止经营的业主、个人停止存档人员、进京落户人员、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和其他人员。
所填写的失业前身份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符合。
㈡失业前身份终止时间:填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失业前身份时间,所填写的失业前身份时间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时间相一致。
八、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须填写齐全,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
2. 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件编号栏不填。 3. 档案转往户籍地的,社区(村)确认意见可不填。
《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填报说明
《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由个人在档案转移前,确认档案转移地点时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是:
一、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应与本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填写个人持有的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不填写。
三、户籍地址:应与本人户口本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址相一致。
四、常住地址:按照个人居住的实际详细地址填写。 五、居住地起始居住时间:填写个人常住地址的开始居住时间。
六、拟居住时间:填写在个人常住地址拟继续居住的时间。 七、个人档案转移地点申请:个人选择档案转移到常住地或户籍地,并须本人签字确认。
八、常住地社区(村)意见:由常住地社区(村)填写并盖章确认。选择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的,可以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