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会议纪要
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
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
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06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厅
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
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省消防工程技术专
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
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
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
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
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的消防
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
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
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
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
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该商业服务网点
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
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
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
定,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
数不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
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
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7.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
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学生公寓楼、宿舍楼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非住宅类高层居住
建筑的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房间内可不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9.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
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
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1.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
馆)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旅馆)出口应与市场出口
分开设置。
12.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III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
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
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1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
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
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
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
范另有规定除外。
18.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19.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
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0.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1.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
扩大封闭楼梯间。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将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22.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
该裙房区域内疏散楼梯形式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23.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
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
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
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24.多层建筑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如设有局部送回风管
(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且风
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大开间场所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
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
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
门作为辅助疏散出口,该辅助疏散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的
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多个防
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26.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
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27.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
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应与其他部
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设置在室外的除外)。
29.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30.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执行。
31.设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
10t/h或7MW;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的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
过4t/h或2.8MW。
32.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
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
管网吸水。
33.《建规》第8.5.8条:“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的餐饮场
所 ”这里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34.《建规》第8.3.1条第4款:“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
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过5层”为6
层及以上的建筑。
35.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按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6.“木器厂房”是指以竹木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刨花、
粉尘或有油漆等工艺的厂房。
37.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同等性质的劳
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可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
防设计要求执行。
38.穿越防火墙、楼板风管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耐火极
限不应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
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
进行消防设计。
40.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
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
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4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执行。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
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
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
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
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44.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45.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
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6.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
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
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7.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
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48.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
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
应符合规范要求。
49.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50.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
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51.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
作安全出口。
52.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
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4.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
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55.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与住宅相接部位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时,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高度
不超过100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可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
57.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小于0.6m,位于单元墙
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
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
散楼梯。
58.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规范要求时,其疏散可按大
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59.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
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
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
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占地
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1.一类高层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层建筑内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62.在一、二级供电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
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除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除方
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
室均为自然防烟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设
机械防烟。
64.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
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65.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
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
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竖井每层封堵。
(2)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检修门的开启不影响人员疏散。
66.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
改变。
6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三、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c类)
6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
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⑵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
门要求设置。
⑶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
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
卷帘降落,常闭防火门上标明“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字样。
⑷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
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长度不宜小
于30㎝;
④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
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
地面连续指示。
⑹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69.高层普通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电源的规定,推荐采用自带蓄电池
作备用电源。
71.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72.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
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