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横山桥镇星辰村
乙方:常州市汇宇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宣杏娟)
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乙方要求使用甲方部分土地用于企业发展,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星辰村第九村民小组部分土地长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
协调好使用前的有关工作。
二、土地座落:星辰村第九村民小组,东:原灌溉渠道;南:星辰村至
戚月线水泥路;西:遥观宣家村耕地;北:剑横浜河。
三、使用土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共同实地丈量后确认为5.57亩。(附丈量
面积平面图一份。双方在平面图上签字认可)
四、使用前乙方负责土地青苗费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费按每亩800元
标准),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五、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用地设施费每亩5000元,计贰万
柒仟捌佰伍拾元整(27850元)。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每年每亩3000元标准支付甲方土地使用费,
计每年为16710元,前两年享受本村企业用地同等优惠条件,实行两年减半收取。交款办法:签订协议后,即交五年的土地使用费(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16710×5年减2年优惠16710元)计66840元,以后按协议每五年交一次(计83550元)并于五年的第一年的6月30日前交清甲方。如今后因政策等因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费,必须按甲方各企业统一标准调整。
七、为保护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乙方沿道路须留有2米余基,以
便企业门前绿化。
八、违约责任: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向甲方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否则,甲方可以无条件收回乙方使用的土地5.57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