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1)
芦子沟村规民约
为了发挥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依法自治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全村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为促进我村双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一条 村民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破坏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4、加强学习,创文明村,自觉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二条 土地管理
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占有使用,根据国家《土地法》和政府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管好、用好土地。
一、宅基地申请用地
1、建房户必须依照规划,本人申请、小组意见、村委会研究、报告区、乡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发放规划图后,由乡村、组一起按审批面积实际位置放线后,方可动工建房。
2、建房户申请建房面积,按国家土地法规定,每户限批100平方米,边远地点无任何影响的可适当按户多批10~20平方米。
3、农户房屋建起后,由乡村统一验收,对于实建面积与审批面积不符的,移交土地部门处理。
4、建房户应按规划和指定的地点建房,决,不允许私自扩大开挖建房基地及乱用耕地,不得危害公共设施,决不允许某户乱占和抢占,侵占,村委会有权要求建房户停止施工,重者提交土地、规划监察部门处理。
5、对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农户,必须离公路3~5米,并由乡村定位放线后,方能施工。
二、农户土地承包办法:
1、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得荒芜,对于将土地荒芜的农户,小组有权制止,长期劝告不听者,小组有权收回荒芜的土地,另行处理。
2、对于集体的机动田,个人不得侵占,对于承包了集体机动田的要按时交纳承包款。
3、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地力,严禁在承包地上取土、盖房、建坟、挖塘养鱼、植树造林或者私自将土地转为其他用途。
4、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各小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将土地坐落、面积、承包人、土地质量、土地附属物,新增的水利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详细记载,长期存档。
第三条 山林管理
山林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组集体统一管理,不准无证采伐,严禁盗伐树木,放火烧山和毁林开荒。
1、对于承包山林需要采伐审批手续时,必须按年度新造林面积,同时根据上级下达采伐指标依小组或承包有林地面积的积采量,审批采伐数量。超伐部分使用第二款的处罚条款。
2、对农户审批自用材的,原则上选批用于农户建房、建栏,然后再考虑其他用途。但本人申请,向小组交纳山价款后,由小组和护林员签署意见,报村审批,由林业部门发放砍伐证后到申请地点按规定时间内采伐完毕,采伐后由村组进行检尺,不得超伐,超伐没收并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林业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禁放火烧山,毁林开荒,违者按林业法相关条例处理,火警出现在哪个组,由该组负责人及时组织本组人员进行扑救,同时报告村委会。
7、对盗伐林木除追回实物外,按《森林法》规定进行处罚,幼树按棵计算,每棵罚款50元。
第四条 用工办法
用工分为两部分:
1、义务工:防汛抢险、扑火、修建道路、卫生清洁,各组应按照劳力计算实行奖惩,每个劳力义务工为10个。
2、受益工:为农田基本建设、自来水建设等,按受益人口
进行核算工量和投资总额之和平入受益人口。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村组要健全各项收支项目,按财务管理凭证入账,做到账物、帐帐相符,严格财经纪律,履行审批手续,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贪污挪用。
1、对村财务审批手续,村分管账务负责人签字后,村理财小组对所有收、支票据审核、盖章方可入账,严禁白条入账。
2、对组财务必须有组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后入账。
3、杜绝村、组资金外借,在财务清理时,若发现有借支和挪用现象,对经手人按贪污挪用行为进行处理。
4、对村、组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管理上不慎造成资金丢失、流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5、村财务收、支情况及债权、债务做到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由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经管部门进行审计。
6、组财务收、支情况及债权、债务做到半年向群众贴榜公布一次,按年度不定时审计两次,若有群众反映,可随时审计、审查。
7、村、组固定资产,要建专项账目,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若有相关资料丢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8、根据上级规定,严格执行组帐村管,杜绝小组不正当开支行为,所有开支必须经理财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入账。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自觉遵守社会道德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见义勇为,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2、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3、严禁非法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处罚。
4、严禁破坏水利、交通、电力、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
5、不得在公路上打粮,开渠挖沟,堆积粪土、堆放杂物。
6、加强安全防范,时刻注意防火、防盗,落实好防范措施,发现疑点,及时盘查、监视和报告。
7、对于干扰公务,扰乱秩序的坏分子经村组调解不服的,态度顽固性质恶劣者,由村委会组织有关材料以干扰社会治安,上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芦子沟村低保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实现低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能进能出、保障及时、运转良好”的工作目标,根据区、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党员群众代表讨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属本村户口的常住村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800元)。
3、申请对象原则上应为寡孤独老人和重度精神病、残疾人。
4、有重大疾病(癌症、偏瘫),无生活来源,家庭困难的单亲家庭。
5、生活不能自立,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6、儿女在上学,家庭负担比较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低保
1、家庭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申请对象及家庭子女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破坏资源保护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3、申请对象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拥有生活用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家庭成员中有不能生活自立的除外)。
5、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8、不参加村组公益性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生活低保
1、原低保对象因病因灾死亡的。
2、低保对象和家庭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
3、对不搞环境卫生,不配合环境整治的。
4、有乱砍乱伐的违反林业政策的。
5、低保家庭成员不参加公益活动和村组各项建设的。
6、不履行不服从地方规章管理制度的。
7、原低保对象因病治愈后能从事家庭生活劳动的。
四、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长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的申请;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诊断证明;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必须用A4纸张提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审核。各村民小组确定5~7人为低保评议小组,由村民小组审核后递交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评议情况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村召开一会两票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上报乡民政办。
五、低保分类及标准
1、第一类: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孤寡孤独老人;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年收入低于2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70元。
2、第二类:家庭主要成员年迈体弱、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年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50元;
3、第三类: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年收入低于800元的。每人每月保障金额为25元。
六、低保资金的发放和动态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低保标准,低保金由区民政局发放。低保对象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年一调整。芦子沟村定位每年的4~6月为调查摸底月,7月为动态调整月,按要求公示,上报审批,建档造册。对家庭人员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及时予以调整或核销,对当季度死亡的低保对象,村委会须当季度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乡民政办将在下一季度减少该村低保名额。对因病、因灾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及时纳入保障。低保动态调整具体布骤:
1、调查摸底(每年4~6月)。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成立低保专项清理专班,走村入户核实低保情况,各村委会、各村民小组以村民会议形式进行调查。
2、公开调整(每年7月)。根据专班人员调查及群众反应得相关情况,民政办和村委会一起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调查,按照《低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做好调整工作。
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1、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的,取消低保户资格,责令退还所享受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程序,故意破坏低保工作,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失职、渎职、人情保、关系保、亲戚保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并在芦子沟村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项手续办理程序
村民办理各项手续时,必须将该户所欠村、组的各项欠款交清并持有收款收据,小组签署意见后到村委会,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小组不把关随意签署意见的,由小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人畜饮水管理办法
1、各小组要明确一名专人管水员,对人畜饮水设施出现问题要及时修复,不能影响群众饮水。
2、各组根据各组的实际情况,抄好表,收好水费。水费价格每立方米为0.3~0.5元。收取水费主要用于管水员工资补助及配件的支付。
第十条 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
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3、不信神弄鬼,不算命打卦,不传播迷信和淫秽邪教的书刊。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宗派主义。
5、切实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整洁,不随地到处堆放垃圾,堆放杂物、杂柴,不准乱搭乱建,农户房前屋后时常保持环境整洁。
6、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7、违约以上六条(特别是第5条)该户所属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和国家相关的惠农补助及相关的惠农照顾政策。
以上所有各条望村民自觉遵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村民,按《村规民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村规民约于2015年5月3日,经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村规民约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芦子沟村委会 201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