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7号发布 自1999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禁止欺诈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公平
维护期货市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
所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
理事长
会选举产生
副总经理
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
理事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应当回避
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
设施和服务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监督期货交易
(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股票交易
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权限和程序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四)暂时停止交易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
异常情况消失后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上市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
应当全部转作公积
金
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期货经纪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作为分支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
司承担
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
易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
结算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并
(五)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
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第(二)项
监会审批
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由中国证
必须是期货交易所会员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
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只能接受本会员单位的交易指令提供咨询意见
出市代表
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经客户签字确认后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
险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金融机构 (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全面
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向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期货市场行情应当真实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价最高价与最低价信息的真实期货交易所不得公布价格预测信息度
(二)每日结算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
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专户存放
属于会员所有
严禁挪作他用
属于客户所有
进行交易结算外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码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
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价格优先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 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
不成交并保证
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
不得混
应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
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
保证金不足的
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期货经纪公司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易
料的完整和安全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谣言
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出库
会
期货交易所不
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
交割资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
易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
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出具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
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报国务院批准后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有关资料和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
有权要求期货交必要时
财务状况
发现有违法嫌疑的
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调
查的
期货经纪公司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封存有关文件
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
易所提供会员
第五十三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建立
加强对期货交易所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期货交易所
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
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可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 (七)不按照规定提取
(八)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给予警告
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期货交易所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未经批准中止 (三)未经批准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的 (五)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六)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 (七)伪造
(八)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涨跌停板
(九)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
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满10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结算
责令改正没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
(五)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 (七)不按照规定提取 (八)伪造
(九)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一)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
变造出借
(十三)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结算
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
分享利益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信息诱骗客户
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构成犯罪的
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比照本条第一款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没有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续买卖期货合约 (二)蓄意串通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给
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信贷资金
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给予降
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予以取缔
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
给予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
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
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九条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
员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期货从业人 (一)
(二)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
(四)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出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撮合成交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不能成交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会员
(十三)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专业顾问履行职务包括副理事长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