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
院字〔2014〕117号
关于印发《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 2014年8月19日
蚌埠学院评审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评审活动,统一评审费发放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活动,是指学院、学院专门机构或学院委托各主管部门以及各二级单位开展的各类评审活动。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学院名义或学院专门机构开展的各类重要评审活动;第二类是学院委托各主管部门按其管理职能开展的评审活动;第三类是各二级单位根据学院要求和工作布置开展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开展各类评审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填写审批表,一类评审由院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二、三类评审由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点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见附件一)。评审费由开展评审活动的单位负责审核造表,并附评审活动审批表、评审专家签到表(见附件二),按正常财务手续报销。没有经过批准的评审活动一律不得发放评审费。
第四条 各类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专家支付评审费。一类评审,每半天(按三小时计算)300元;二类评审,每半天200元;三类评审,每半天100元。开展评审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控制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其补贴按校内专家的50%执行。
评审费发放后,不得再发放误餐费、交通费、加班费等其他形式的补助。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发放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与评审活动无关的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三)属于本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 评审费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发放评审费,或采取变通手段发放评审费的,所发评审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纪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蚌埠学院评审活动审批表
申报(承办)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蚌埠学院评审活动专家签到表
评审承办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