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论述
论述
一、税法适用的原则
答:税法使用的原则是在谁发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1、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民法或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半法律原则,因而同样可以使用税收法律关系。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上的适用的补充。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亦须严格加以限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2)、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3)、纳税人以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以为某种行为。3、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凡税法皆有漏洞,是否可以适用类推以弥补漏洞?一般认为,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上应禁止类推适用,这同样是税法适用的一项原则。4、禁止溯及课税原则。在谁发的解释和适用上,应考虑到课税的平衡和税法条款的制定目的,不应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的侵害。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新的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继续期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情况的,依从新税法的规定。
二、我国税权分配模式存在的问题答:国家税权作为一种宪法性的权利,其分配首先是一个应在宪法中解决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上规定了税权的分配问题。1、集权模式即其问题。之所以说我国税权分配实行的是集权模式,是因为我国的税收立法权一直是高度上收中央政权。而涉取财政的能力,主要体现为国家获取税收的能力。国家要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全面提高国家能力,就必须集中财力。我国在税法和税收政策方面所实行的集权模式,同税权分散的现实是存在距离的。总之,现行的集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
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因在实行集权以后再实行分权,这在中国大概是一种较为适当的改进路径。2、分享模式及其问题。在横向分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必须强调立法机关作为税收立法主体的地位,而不能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越俎代庖,否则至少在理论上会造成对国名财产权的侵犯,与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税的精神大异其趣。从立法的纵向分割看来,可分为以下四类,即中央政权专门的立法权、地方政府专门的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共有的立法权,以及剩余立法权。从中国未来谁啊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来看,由于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即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而分享模式很难改变。
三、税法罅漏的补充方法?答:1、目的性限缩。所谓目的性限缩,是指在税法条文的文义过宽,以至于超越了税法的立法目的,使本不应纳入税法调整范围的事项亦受税法规范的情况下,通过限制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来恢复被扩张的立法目的,从而补充税法的罅漏。2、目的性扩张。所谓目的性扩张是指在税法条文的文义过窄,一至于不能体现税法的立法目的的情况下,通过将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把本来不包括在条文文义内的事项扩容进来,以恢复被紧缩的立法目的,从而补充税法的罅漏。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具有一般法理价值的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举重明轻原则和举轻明重原则、实高于形式原则等。4、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指将税法上适用于某类事项的规定,适用与税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与其相类似的事项。在税法上,一般法律原则在补充税法罅漏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实质课税原则,殊值重视。
四、违法收益的课税问题?答:违法是导致私法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对于直接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征税,也是理论和实际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曾经存在过不同的认识,但现在的认识已经日渐趋同。一般认为,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无论是赌博、贩毒违法收益,还是贪污、盗窃等违法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就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的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因而当然应当征税。如果对合法收益都征税,而对违法收益却不征税,则是很不公平的。为此,违法收益获得者应当负有申报的义务,而征税机关只需依其他法律进行实质审查。当然,如果违法行为被查处,并因而发生了违法收益被没收、追缴或返还被害人
等情况时,征税机关可与相关执法机关协调,采取退税或其他更正措施。
上述基于经济实质而对违法收益征税的理论,对于实践有很大影响。在许多国家,地下经济的规模都越来越大,无照经营的情况很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自应依法取缔,对在取缔前因无照经营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则因其符合课税要素,因而可以依据税法进行征税。
五、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答:1、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为了实现保全税收的目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依次递进的各项税收保全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3)、通知冻结等额存款。4)、扣押查封等额财产。2、强制执行制度。 是指在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经由征税机关除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税收征纳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包括措施:1)、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纳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与当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