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厚先生历数"统治阶级意志论"十宗罪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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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和张宗厚先生的谈话中,听他说到,近来发现一些号称“法学家”的人及一些教科书、字典,仍在宣扬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对这种在历史上多次大劫难中起过呼风唤雨及推波助澜作用的错误理论,如不让人们认清它的真实面目,必将贻误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贻误正在进行的全民普法教育,贻误正在成长时期的青少年,损害社会的和谐安定团结,如任其发展,将“谬种恒久远,恶果永流传”,会铸成令人难以想象和不能容忍的灾难性后果。
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从维辛斯基算起,已经78年了。这期间,它有许多变种。或者说,为了使它苟延残喘,人们又给它添了许多装饰。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基本说法,不外乎两个----
一个是维辛斯基1938年给法下的定义:
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
另一个是在中国流行60多年而且至今还盘踞在一些教科书和词典中的说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体系。”
这两个定义,有一个共同的核心概念------“统治阶级意志”,所以可把它们归为一类理论体系,即“统治阶级意志论”。一种理论的是非真伪,最权威的鉴别是历史和社会的实践 。倾其毕生追求法治和公平正义理想并在近30年来不断揭露"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危害的张宗厚先生,根据他几十年的研究与思考,并认真汲取了近年来一些富于独立钻研和创新精神的理论家和研究者的新成果 ,归纳出了“统治阶级意志论"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已经产生和可能还在产生的十大恶果,或曰"十大罪"。现细述如下:
第一宗罪:“统治阶级意志论”,是适应前苏联30年代斯大林“大清洗”的需要应运而生并为那场历史性大灾难直接服务的。当时,维辛斯基作为全苏最高检察官,既炮制了这套理论,又直接参与了对大批高级领导人的残酷迫害。他亲手将一大批列宁的亲密战友打成叛国分子或间谍并处以死刑。他在审判中如同中国"文革"中对付”"走资派"一样,根本不听被告的任何辩解,一概斥之为"诽谤"和"狡辩"。结果,这场"大清洗",使70%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56%的党代会代表被逮捕或枪决,50%以上的红军军官被处决或关进集中营。此后的历史发展表明,无情的历史,终于将双手沾满无辜者鲜血的维辛斯基连同他炮制的为荒唐政治服务的荒唐理论一起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张宗厚先生说,万没想到,对这样一个被包括前苏联人民在内的全世界人民唾弃的历史罪人,在今日的中国,居然还有人为他辩解开脱,引幡招魂!】
第二宗罪:“统治阶级意志论”,在中国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潮的帮凶。维辛斯基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被引进中国的法学教科书,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为填补新中国的教材空白和顺应当时“学习苏联老大哥”的潮流而引进的。据老一辈法学家陈守一先生回忆,刚引进不久就发现它有问题,但还未来的及纠正,“左”的思潮便逐渐兴起并与它一拍即合。再以后,从1957年“反右”、1959年“反右倾”一直到“文化大革命”,这套理论一直配合极“左”思潮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乃至于到十年浩劫弄得冤狱遍地、民不聊生。试看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法治,莫不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唯独"文革"中及之前若干年的中国,法学殿堂几乎全被统治阶级意志和阶级斗争理论所占领,根本没有公平正义的立足之处。特别是“文革”时期,纲纪尽毁、伦常皆失、无法无天,上至国家主席下到斗升小民,都没有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公民权利犹如草芥,中国传承几千年优秀的文明成果也毁于一旦。当人们求助理性时,竟发现,那时的以"统治阶级意志论"为轴心的法学理论,原来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思潮,是沆瀣一气的。难怪,人们都说,中国的法学是各门学科里最落后的,至今仍未脱“幼稚”之名。究其原因,正是"统治阶级意志论"始终在里面作怪。
第三宗罪:它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实际上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无论从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史来看,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完整理论来说,都不能把法归结为“阶级斗争的产物”,更不能把法说成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因此把法说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既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规律。正如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教授所指出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判断。”他还有针对性地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统治阶级意志这个概念时,“首先不是给法下定义,甚至也不是给资产阶级的法下定义,而是附带地论及资产阶级的法。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一种特定的法,而不是普遍的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扩大解释以致适用到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法,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的定义,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尤其是,这种表面上带有合理推论性质的扩大解释一旦用于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就成为荒谬。”也正如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同志所说;“法治理论必须与时俱进,创新我们的法学理论,一是要更新法的阶级斗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是以阶级划分、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作为前提的。我们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更新法的阶级斗争理论,代之以法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理论。”
第四宗罪:在当前仍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前我国已不存在阶级对立,也就是说,既没有统治阶级,也没有被统治阶级。面对眼前现实,某些号称“法学家”的人仍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甚至将它写进法的定义,这实际上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文革遗风”,它违背了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些坚持“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所谓'法学家”的理论明显违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定要在人群分出一个统治阶级来,在公民社会中起着“挑拨”及“分裂”的作用,难道他们有超出宪法的特权吗?
第五宗罪:它破坏正在进行的全民“普法”教育,破坏社会和谐安定,损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在正在进行的全民“普法”教育,就是要树立全体公民的法治建设主人翁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培育公民的法治人格,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法律平等观的基础上。而“统治阶级意志论”这一谬论,就足以把上述美好愿望破坏殆尽。而且必然使广大老百姓失去对法律的亲近感,而产生疏离、淡漠甚至抗拒意识。我们的法治是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当家作主,为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人民的和谐幸福。离开这些去谈法治,都是对法治本质的背叛,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严重误读。过去多年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政治运动的中国老百姓,现在终于盼来了可以安居乐业的年代。他们最希望的,就是过和谐安宁的日子,过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受到自己的法律保障的日子。可是,那些热衷于宣扬"统治阶级意志论"的人,背叛了马克思关于“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伟大理想,硬是要把一柄可能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引发社会动荡、引起人群中的对立,甚至重蹈“文革”那种无法无天灾难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天天悬在老百姓头上,怎么不叫人愤恨呢?倘若听任他们继续胡说,那怎么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运行呢?
第六宗罪:破坏“一国两制”的战略决策,妨害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实行"一国两制",是体现了中国人民智慧的伟大战略决策。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既体现了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共同意志,又维护着他们的共同利益。如果听任"统治阶级意志论"者继续瞎嚷嚷下去,不仅会影响香港和澳门的和平、繁荣和稳定,而且会妨害包括解决台湾问题在内的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宗罪: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12个词24个字,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及最高抽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12个词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简明扼要、简约朴实、简洁通俗地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比如其中的平等公正,既是人类追求的政治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充分解放。因此,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普遍适应于当代中国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并符合全体公民的利益与愿望。而只强调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从立足点到价值取向,都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的。
第八宗罪:妨害在国际间展开良好有效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当今时代,已经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对中国来说,是通过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创造条件扩大吸引外资的大好时机,你若天天举着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旗子鼓吹呐喊,试问,谁还敢来和你谈合作、做生意?如果死抱着“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放,如何开展一个大国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积极、正常、有效的国际法律合作?
第九宗罪: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统治阶级意志论"都极大地妨害着以法治国的推进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在法学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中,法律只是意志的奴婢、政治统治的工具、权力的产物,谈不上控制和制约权力,这使得控权法难以产生和生存。 其次,“统治阶级意志论”压抑了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基本立足点是集体利益和阶级统治,这必然从两方面挤压民法的生长。一是社会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难以确立; 二是权利观念和契约意识难以形成。再次,“统治阶级意志论”阻碍程序法的产生和发展。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权的行使,这种规范作用本身意味着对任何意志任意的抑制和与过分膨胀的统治意志的冲突。还有,“统治阶级意志论”把社会分为绝对对立的两部分,法律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另一部分人则意味着被剥夺和镇压。这必然导致广大民众很容易产生畏法避刑情绪,让人们生出对法的疏离感和厌烦情绪,无法使人产生对法律的爱仰感和亲近感,因而既不会自觉的去遵守法律,更不会去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十宗罪:"统治阶级意志论”淡漠了广大公民的法治主体意识,却在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权势者和利益集团蔑视法律甚至玩弄法律的思想或行为。正如张恒山所说;“对于中国的普通群众来说,在直观上极容易用是否直接掌握、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区分统治与被统治。根据这样的标准来看待自己的地位、身份,他们很容易将自己视为被统治成员,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将法律视为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外在的强加、强迫。我们继续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宣传,必然在客观上强化普通群众对法律的这种不信赖、不认同的心理和情感。”在另一方面,对于直接掌握和支配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员们来说,也很容易以“统治者”的身份而自命。对于当今中国来说,颇有一些掌握了部分权力的人和掌控了一些资产的利益集团,一有机会便想作一些普通民众不敢干或干不了的出格事,而这种“统治阶级意志论”便很容易给他们提供理论根据和行动借口。这样,蔑视法治、以权代法、知法犯法、权钱交易、利益集团和权贵互相勾结,滥用职权,玩忽法律,便成为司空见惯。针对于此,有的学者更把这种因“统治阶级意志论”泛滥造成的社会成员的对立,直斥为“挑动”和制造“分裂”。
张宗厚先生最后痛心疾首地说;我们-------一切有正义感和责任心并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前途和命运的人们,面对那违宪背法、祸国殃民的“统治阶级意志论",还能听之任之吗? 【黎方 萧莹】20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