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彦,双学位班级:法学101
(江西农业大学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土管082班,王彦,20083274)
摘要:民法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民法内容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一方面应充分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体现 民事责任制度的制裁、预防、补偿、保护权利等价值功能。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组成。
关键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严格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以及民事责任的范围等问题。探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 为,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
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耶林的观点深刻地揭示了民事归责的根本要素,阐明了民事责任领域中过错归责的一般原则。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受害人所应自负的损失。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 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
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责任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 民法通则》 是将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 0 6条第 2项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来看,似乎过错 责任原则仅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 民法通则》 并没有把该条规定在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而是规定在第六章第一节“一般规定”中,正是表明立法的初衷是将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加以对待的。这一点在此后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得以证实。如1 9 9 3年修订的《经济合同法》第2 9条第 l 款规定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不仅强调了过错应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根据,而且也明确了过错是确定违 约责任 范围的重要标准。《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的变化,反映了随着市场经济的
发展,我国合同立法宗 旨的变化。但合 同法并没有否定过错责任,一方面,《合同法》 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合同法》分则也规定了对某些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中处于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二、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但毕竟与传统的过错责任是有区别的,二者具有如下区别 :
1.免除了原告( 受害人) 就被告的过错举证问题。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具有过错。
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 由被告就其没有过错问题作出反证。若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将确定被告具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3.在适用过错推定时,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限定。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自身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 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
4.过错推定只适用于特 殊侵权行为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就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5.不能适用比较过失理论。过错 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人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过错推定中,推定出来的过错很难确定其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适用比较过失理论。
三、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公平责任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过错。
2.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
3.公平责任考虑的主要 因素是损害程度和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四、 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不考虑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 。民法上的“过失” 包括加害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 只有在确定责任时,不考虑这两种过失的情况下,才可称为无过失责任。
2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也就是说,加害行为本身不具有谴责性,很难用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否定评价的过错概念来衡量。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 的基本要件。即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及其物件之 间是否有 因果关系。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五、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 是指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作为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
1.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严格责任是与过失责任相对应的责任,在过失责任
中,被告须有故意或过失才负责任,在严格责任中,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要件。
2.严格责任以违约行为为责任要件。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只要能表明违约行为是存在的,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一方面,严格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一种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严格责任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维护合同纪律方面较过错责任能起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组成。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处于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广泛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及法定特别违约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 则是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我国民事责任的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
参 考 文 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话[ M].北京:法律出版社,1 9 9 9,4 4 —4 5.
[ 2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 9 9 3,1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