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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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予以公开表彰奖励;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进行教育。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地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害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