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实现我市学前教育普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市幼儿园分类评估以《**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依据。评估等级是幼儿园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国家关于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以及地方物价部门制定幼儿园各等级收费标准的依据。评估等级分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依据《评估标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
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标准化幼儿园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合格幼儿园评估。
第五条 每年4月,各幼儿园须开展自评,并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自评结果,提出评估申请。每年5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初评,认定达标后,向市教育局上报评估报告和评估申请。
第六条 每年9月,市教育局组织开展评估访问、调研和指导;10月份正式评估,予以命名挂牌。
第七条 “合格幼儿园”验收一年后,可以提出“**市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市标准化幼儿园”验收一年后,可以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请。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复评周期均为三年。
第三章 评估过程
第八条 评估采取听取幼儿园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观察保教活动、走访、座谈、调查、测试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标准》,逐项量化评分,形成定性评估报告和定量评估结果。
第九条 幼儿园经过综合督导评估后,评估组将评估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幼儿园下发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5项A 级指标得分均达到85%以上,且总分在
260分以上可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并推荐参评省级一类幼儿园评估,270分以上推荐参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 级指标得分均达到75%以上,且总分在220分以上可评为标准化幼儿园,240分以上推荐参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 级指标得分均达到65%以上,且总分在180分以上可评为合格幼儿园,200分以上推荐参评标准化幼儿园评估。
第十一条 未通过申请级别评估的幼儿园,要根据评估组建议,在收到反馈意见一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达到标准后,给予第二次复评。仍不能达到申请级别标准者,按实际达到的标准予以评定。
在评估通知下达后一年仍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幼儿园,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幼儿园。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为否决项:
1. 未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幼儿园。
2. 近三年有重大安全事故或当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
3. 基本建设布局不合理,建筑面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
4. 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行为的幼儿园。
5. 存在严重“小学化”教育倾向的幼儿园。
6. 活动室缺乏消毒、保健及饮水设施的幼儿园。
7. 申请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任职资格证达不到90%的;申请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任职资格证达不到80%的;申请合格幼儿园评估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任职资格证达不到60%的。
存在上述前6条之一并符合第7条相关内容者不得参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存在上述1、2、3条之一并符合第7条相关内容者不得参评标准化幼儿园;存在上述1、2条并符合第7条相关内容者不得参评合格幼儿园。
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通过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的,命名为“**市示范性幼儿园”,一次性给予幼儿园奖励10万元。通过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的,命名为“**市标准化幼儿园”,一次性给予幼儿园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满一个复评周期后,一年内不按期申请复评的,撤销其称号,收回标牌,并予以通报。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复评得分低于标准分,市教育局予以通报,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初评分,撤销称号,收回标牌,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现有的省一类、二类幼儿园要在一年内提出转评申请,省一类、省二类幼儿园分别对应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一年内不提出转评或评估不达标的按降一级处理。
第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幼儿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查,在三个月内给予第二次复评。对二次复评仍然不合格的幼儿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法人资格、吊销其办园许可证;该园法人三年内不得担任本地区幼儿园园长职务,不得申办幼儿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结果,可作为幼儿园或园长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给予幼儿园的奖励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改善办园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