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 ,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并组织编制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相关表格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申报工作,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我委(环资司) ,过期将不予受理。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填报。
三、所申报的机组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四、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含垃圾电厂) 有关要求
(一) 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 资质标识章) 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以下级别一律不予受理) ,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 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对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二) 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同时提供周边下游企业的灰渣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 正式合同(或协议) 中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与个人签订的灰渣处理协议(或合同) 不予认可。
(三) 所用燃料应本着有利于减少二次污染和运输能耗的原则,避免长距离运输,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运距不应超过 30公里,且燃料供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提供燃料产生量证明。
1、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矿区或洗煤厂供应的,要说明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情况。
2、煤矸石等燃料由中间商供应的,还须提供燃料主要来源于哪些矿区(矿井、洗选厂) 及矿区产量等情况。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燃料来自于同一家煤矿或选煤厂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地市级初审意见和省级审核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
3、垃圾电厂应由地方环卫部门提供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
(四) 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下同)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 ,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五)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六) 提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告。
五、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 批复或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二)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
(三) 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MA 资质标识章) 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四) 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六、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上报我委(环资司) 。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区,我委将不予受理当年该地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 各地在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要按照复审机组和新申报认定机组进行分类,复审机组要提供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机组序号,以及上一年度认定机组发电量、发电小时数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情况的说明。新申报认定机组要标明机组序号,提供对应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文件。
(二)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煤矸石、煤泥等大宗燃料及其相关情况的动态监管,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机组要逐步通过入炉燃料在线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已有监测系统的省市要保证数据及时、客观、准确,确保达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
(三) 企业申报材料要按范本顺序装订,并标注目录和页码,每个文件之间要有彩页分隔,以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