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论文
题目一
“余额宝”是由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基金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余额宝具有操作流程简单、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收益高和使用灵活的特点。老百姓的选择再也不是排队“求”着银行办业务的年代了,人们多了选择,既可以做到储蓄,又可以做到理财,同时也可以得到资金的保障,银行固然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但是,银行这种传统金融已经不再是老百姓们的唯一选择了。
余额宝的本质,是利用支付宝账户内的闲置资金购买传统的货币基金,T+0及时清算交割、日复利创新。货币基金的投资,就是把募集来的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短期有价证券。货币基金跟活期存款、短期定期存款等产品组合一起可作为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的现金管理工具。
余额宝的高收益并不是凭空而来,市场需要资金,余额宝才能有如此高的收益率,因为它像蓄水池一样收集客户零散资金,以更高的利率借给银行。可以说,是人民币的市场需求决定了货币型基金的收益率,而不是余额宝凭空定下一个收益率,然后左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利率就是资金的市场价格,当整个金融市场不再像以前那么迫切需要钱了,于是余额宝的收益率不断调低。所以余额宝并不适合于长期理财,它的利率会随市场的变化而浮动。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余额宝所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只是互联网金融的其中一种模式,互联网金融还包括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丰富,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中介机构不起作用,交易可以在网络上直接进行,市场有效性更加充分,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优势:互联网金融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办业务,无需到银行排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3.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潜力大。互联网技术日益革新,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在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6.门槛低。金融服务门槛大大降低,用户参与程度高。利用零散资金,加速金融市场化。
劣势:
1.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存在违规操作,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2.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3.互联网金融犯罪。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