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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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标 签】年检专用章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7﹞146号
【发文日期】1997-03-24
【实施时间】1997-03-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陆续开展了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的认证、年检工作,并已成为每年的常规性工作,随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提高各区县局认证、年检工作效率及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市局特刻制了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现将“认证、年检专用章”的启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1、市局、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专用章”从发文之日起启用。
2、凡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认证、年检专项工作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均需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经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合格者,在有关审批表中税务部门审核栏加盖此章;不合格者,须签注“不合格”字样并加盖此章。
3、目前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只能用于第2条所规定的范围,各区县局、各分局不能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今后凡有新的认证年检内容市局将另文通知),更不能挪作他用,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专用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对认证、年检工作实施专用章后,市局在认证审批新办福利企业资格时,也同时启用市局“认证、年检专用章”。
附件:印章模式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证年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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