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分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按时上缴、申请使用、审批结算事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提办法
危化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由生产单位财务部门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3.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3.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3.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4.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4.1.1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4.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4.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4.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申报、审批流程及规定
5.1公司机关各部门
5.1.1公司机关各部门因业务开展需要(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等),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时,应以书面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使用部门、申报事由、预算清单及金额等)形式首先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安环部审核备案。安环部按照本制度前款规定,核准费用使用范围、预算金额等无异后,依次报分管安全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全部审批程序通过后,安环部报送申请报告至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报告内容及领导审批意见进行财务列支处理并通知申报部门。
5.1.2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完善安全费用台帐,规范各部门安全费用的使用。
5.2各分公司
5.2.1各分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时,应以书面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所在公司、申报事由、预算清单及金额等)形式首先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分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核备案。安环部按照本制度前款规定,核准费用使用范围、预算金额,无异后依次报分管安全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全部审批程序通过后,安环部报送申请报告至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报告内容及领导审批意见进行财务列支处理并通知申报分公司。
5.2.2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费用台帐,规范分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行为,公司安环部、财务部将定期审查台帐建设情况。
6上缴及使用规定:
6.1各分公司当月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在次月10号以前上缴至公司财务部。
6.2安全生产费用须专款专用。
6.3各分公司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从上缴的费用中列支,不
得变通、超额使用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