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亲属容隐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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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亲属容隐制度之重构
作者:游富华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 要 我国立法否认亲属容隐制度,但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应该大胆合理地吸收,在刑事诉讼中重构亲属容隐制度,确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关键词 亲属容隐 价值分析 亲属作证特免权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现状及其负面价值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亲属没有作证特免权,如果他们知情都必须出庭作证,这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亲属间作证一般会出现两种结局:第一,亲属拒绝作证,由此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指证亲人犯罪,使亲人受到刑事制裁,可能会丧失这份亲情。在实践中亲属“作证义务”施行的负面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一)亲属作证,其证言证明力不足,证据价值低
基于亲属的特殊关系,实践中亲属大都本能不愿意作证——指证亲人犯罪,或者只提供对亲属有利的证言,甚至作伪证。实践证明亲属的证言证明力不高、证明价值不大,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帮助甚微。因为一律强制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亲属作证,其提供证言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值得怀疑,难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相反,司法机关为调查、鉴别证据的费用却大大增加,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因而为了防止误导司法审判的发生,审判时间和司法成本的浪费,提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赋予亲属作证特免权显然是最佳选择。
(二)亲属作证会伤害亲情,导致亲属间产生信任危机,使传统家庭伦理关系产生裂痕 人,从内心角度看是不愿指证亲人犯罪的,而法律强制要求亲属放弃这种天生的情感,强制要求其作证,这是违背自然法则的。久而久之,人们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从而最终丧失对法律的忠诚感。这些负面精神效益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司法成本的增加意味着难以实现用最小的法律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益的目标。因此我们应该对我国当前的亲属“作证义务”制度进行反思,重新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具备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而享有在诉讼中免于作证的一种特殊权利。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基于婚姻、血缘而形成的社会亲属伦理关系。我们不能选择不择手段地去查明犯罪,有时为了更高的价值,我们应该在不同的价值追求中做出适当的权衡。正如日本著名证据法学者松冈义正所认为:“证人为原告或被告之亲属,或为原、被告配偶之亲属时,其所以得能拒绝证言者,诚以为证言之结果,不仅有害亲属间不和谐,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