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浙江江省省国地家方税税务务局局 文件
浙人社发[2010]202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二○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 劳保 待遇 调整 通知
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gzfu/38376.html
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05 浏览次数: 77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所得税若干问题理解不一致,市局甬地税一函[2009]4号、5号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的夏季清凉饮料费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关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征税问题
从2009年度起,企业按原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允许在税前单列扣除,2008年度已作其他费用扣除的,可不再纳税调整。
2、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2008年度暂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超过财社[2002]107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