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采矿许可证程序
一、颁发采矿许可证程序
1、办理矿产资源预申请程序
注①:提供以下资料:1、预申请报告;2、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查报告;3、储量审批机构认定的矿产储量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4、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5、拟开采的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以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一式三份)比例尺为:1:1000至1:5000。6、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应当提交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开采零星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只需提交预申请报告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及拟开采的矿区范围图。
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尚不具备审批条件,暂时委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③、④:对个体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预申请批复。
注①:提交资料包括:1、划定区块范围的申请报告;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②:提交资料包括: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向省级以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预申请批准文件);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证估、确认的有关资料;7、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③: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3、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程序
4、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程序
注①:提交与下列变更情形相关的资料: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二、采矿权转让程序
1、采矿权转让程序
注①:提交以下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转让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③: 同②。
三、矿产资源管理法定收费及减免程序
1、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程序
注①:提供以下资料:1、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2、已采出或采选出的矿产品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