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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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探讨
【摘要】本文探讨了责令退赔的法律属性,分析了其出现在判
决主文中的合理性,对责令退赔执行困境的出路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责令退赔;执行;法律属性;出路
在经济类犯罪刑事案件中,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赃物常作为一项
判决主文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中。作为一项具有财产性内容的判决,
理应得到履行或者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令退赔”判
决在执行方面却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境地。一、刑事“责令退赔”判
决执行现状
责令退赔的直接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
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
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
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
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只有罚
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责令退赔并不是财产刑的一种,也不是一种刑
罚,但是责令退赔可以认为是一种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
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赃款赃物尚未追缴或者退赔的,法院都
会在判决主文中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但在执行时,一方面,被告
人在判决后极少愿意并且能够退赔;另一方面,法院一般不会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