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第4号
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第4号
2013-09-09
某私募机构利用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操纵市场被立案调查
一、产品基本情况
2013年1月24日,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与私募机构HY公司合作成立HY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由HY公司担任资管计划的外部研究顾问。HY一号资管计划共募集资金7562万元,分为A、B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由39个自然人认购,均系G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认购总额6802万元;B类份额由HY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认购,认购总额760万元。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权证、基金、固定收益、股指期货等投资品种。6月28日,HY一号因涉及刘某操纵市场案提前终止清算。
二、违法违规情况
2013年3月,根据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监管部门对涉及的部分个人账户和HY一号资管账户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2月1日至2月25日,刘某等人通过其控制的资管账户和7个自然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综合运用盘中高价拉抬、封涨停、次日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等手法操纵创业板和中小板的三只股票,获利400余万元。
同时,监管部门也对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在HY一号资管计划筹备及运作过程中的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一是产品基本情况。资管合同约定,HY一号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元时,A份额享有总收益的75%,B份额享有25%;当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元,大于0.7元时,A、B份额按份额比例共同承担亏损额;当单位份额净值小于0.7元时,B份额以本金和收益对A份额进行补偿,直至A份额单位净值达到0.7元。4月26日,5月31日和6月28日,A级份额客户分三批赎回,实际收益率分别为4.8%,4.8%和16.5%。至6月28日产品清算时,B份额实际收益率为19.7%,年化收益率约为47%。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研究顾问费为25.8万元,尚未支付。二是尽职调查情况。HY公司由G证券深圳分公司推荐,成立于2012年11月8日,股东为三个自然人,刘某持股40%。在审核其研究顾问资格时,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要求其填写了《研究顾问机构调查问卷》。在判断投资投能力时,由于HY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对其投资能力的评估主要依靠G证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刘某姐姐账户的交易流水。经过评估,HY公司的研究顾问资格通过了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评审会,有关资管计划正式立项。HY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参与700万份B级份额。三是投资运作及风控情况。HY一号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由研究顾问建议并经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系统审核,系统审核的风控参数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控制、黑名单控制、禁止反向交易等。2月22日,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收到深交所电话提示后,立即对未成交交易进行了撤销,在系统中增加了“不得以涨停价买入”,“不得以超过最新成交价5%买入”等限制。四是相关股票交易情况。经排查比对HY一号以及
HY公司、刘某、刘某姐姐在G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及交易情况,发现HY一号曾以涨停价买入521万股K股票,后陆续卖出,共计盈利约192万元;刘某姐姐账户曾买入K股票19.9万股,后全部卖出,盈利约39万元;HY一号与刘某姐姐账户在16只股票上存在同向交易,HY一号大多比刘某姐姐更早开始建仓,更早完成平仓。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为,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在相关自律规定出台前尝试性地开展了与私募机构合作的业务,通过资管平台阳光化运作将其纳入监管,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在收到交易所警示电话后立即进行了撤单操作,并对资管账户采取了“禁止该股票买入”、“禁止涨停价买入”等较为有效的限制措施。有关资管产品已于6月28日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虽然HY一号聘用外部研究机构的尽职调查、客户风险提示、关联账户监控中存在一些瑕疵,但尚未发现G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在该产品的运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现有监管规定的情形。因此,监管部门将下发《监管提示函》,督促G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认真对待上述问题,立即整改规范,并进一步完善业务管控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下一步,将根据公司整改规范,案件审理处罚等后续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