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2003年6月16日制定,2009年3月修订)
为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考核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其职责的规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教学培养管理工作规定》、《会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控制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内容包括:
(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情况;
(二)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
(三)对所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情况;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
(五)科学研究成果数量与质量;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学院以自然年度为考核期对全体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书育人,在思想品德、为人处事等方面对学生严格要求。
(二)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为其指导的研究生制定适宜的培养方案(含课程学习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导师每月至少应有两个单元时间同研究生(一、二年级学生)进行交流与沟通,对研究生学习和科研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考核期内系统地讲授(或主讲)一门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或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考核期内为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开设高水平的专题讲座,且效果良好;或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考核期内系统讲授一门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四)严格按《会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控制办法》要求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修订和定稿工作。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进程与写作质量,并及时按学院要求提交开题报告书、论文初稿、论文定稿等工作材料。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价中均被评为合格。
(五)积极参加学院及导师组组织的各项与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相关的集体活动,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献计献策。
第四条 符合合格条件,且在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生指导与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被考核为优秀等级:
(一)主持完成一门研究生新课程的开发与设置(该课程教学效果需经导师组正式认定)。
(二)主持完成一项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省部级研究项目,或在有重要影响的期刊公开发表一篇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学术论文。
(三)其指导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权威期刊公开发表具有重要价值的学术论文一篇。
(四)对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提出重要建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被学校或学院采纳。
(五)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活动(如参与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指导研究生学术团队等),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考核为不合格等级:
(一)在研究生课堂教学中,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或者,在研究生教学中出现学校及学院所认定的教学事故。
(二)导师不过问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的时间超过两个月。
(三)由于导师不履行责任等原因而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或未能授予学位。
(四)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五)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证据。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以适当增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数量。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为优秀者,增加一个硕士研究生指导名额。
(二)考核合格,荣获省级及以上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荣誉称号(如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等),增加一个硕士研究生指导名额。
(三)考核合格,荣获省级优秀博士或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增加两个硕士研究生指导名额。
(四)考核合格,在连续两个考核期内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博士或硕士论文,增加一个硕士研究生指导名额。
第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从下年度开始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其考核合格为止。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积极承担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连续两年不承担或未能承担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的导师,从次年起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年度)不得高于导师组平均数的50%,直至其承担研究生课堂教学任务为止。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积极承担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考核期内不承担或未能承担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课堂教学任务的导师,其下一年度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年度)不得高于导师组
平均数的50%;连续两年不承担或未能承担全日制本科专业课程课堂教学任务的导师,次年起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以适应指导研究生工作的需要。同时,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系统、深入地研究特定问题,形成自身的研究特色与研究专长。考核期内未完成学院规定科研工作量的导师,从次年起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年度)不得高于导师组平均数的50%,直至其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科研工作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专业学术论文篇数计算。具有教授职称的导师应当发表四篇学术论文,其他导师应当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教育部重大课题或主持完成两项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结项鉴定为合格者;或者,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不含短论)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金融研究》、《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香港理工大学与清华大学)、《中国会计评论》(北京大学)等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四篇以上,在研究生导师考核中可免科研工作量考核。对在海外重要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院给予相应认定。
第十三条 导师在考核期内申报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在重要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或重要教材,可以折算为相应篇数的学术论文(折算标准另定)。
第十四条 为适应教育部提出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由学术型转变为应用型的要求,学院鼓励研究生导师深入企业实际调查研究与我院研究生教学紧密相关的专业问题,相关调研成果(如案例库等)可以视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导师在某一考核期内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可以按规定科研工作量标准递延至以后考核期使用。
第十六条 同时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研究生导师,从考核期的次年起暂停招收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所制定的各项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院及各专业导师组的相关管理工作。对于涉及教学质量控制所需的各种重要工作材料(如开题报告书等),应当及时提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核期的下一年度,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减少两名:
(一)无特殊情况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题报告书”。
(二)无特殊情况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定稿”。
(三)在论文指导与答辩中,因工作态度不认真致使所填写的“指导意见”、
“推荐意见”、“评阅意见”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无特殊情况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第十九条 学院将对研究生导师工作质量的综合评价与研究生指导教师确定的双向选择情况挂钩。每年度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名额分配将适当考虑导师的学生选择人数。对长期无学生选择的导师,将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学校将逐步实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评制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盲评中被评为不合格者,其指导教师从次年起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研究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导师本人填写“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各专业导师组审查并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信息核实、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小组评议、院学位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公示、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导师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研究生课堂教学包括全日制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堂教学,以及学院统一安排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课堂教学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对教师承担全日制本科教学任务的考核要求,依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研究生导师考核过程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