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与行政监督制度
漏网之鱼
——行政监督机制的漏洞分
析
发展政治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20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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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秀
摘要
在纪检、监察、监察这三个部门中,他们对于惩治违法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中他们的作用又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些部门都是双重领导,既要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知道,又直接隶属于同级领导机关,而且主要是受同级领导机关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无论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国家,都牢牢把握者重要资源的分配,而这些收益的分配都为那些拥有自由决定权的政府官员所控制。而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国家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腐败。腐败的核心表现为权利与金钱的交换。塞缪尔·亨廷顿在其著作《变化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到,腐败的形式大都涉及政治权利与财富的交换。1
腐败在当今社会中已然成为一颗巨大的毒瘤,在社会中不断的扩散,它常常在暗中滋长,等到我们发现的时候已经到了晚期了。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中,腐败之风盛行。本来应该用于纾缓贫穷、建立基础产业的金钱,却被官员们用于自己的私人生活中。其实我们看到,很多官员在我们发现他们腐败之前都可以算得上是政府官员的模范,他们总是高唱着廉洁奉公,他们可能在腐败之前都像我们一样嫉恶如仇,对于腐败嗤之以鼻。这样的转变不仅是他们个人的一种悲哀,更是政府制度的一种悲哀,行政监督制度是否完善值得我们思考, 为什么官员们还能够在这样的制度中找到漏洞,从而滋生腐败呢?
我们知道,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腐败成为了中国一个突出的政治现象。不论是从十八大以前被媒体爆出的“表哥”,“房姐”,还是在十八大以后落马的数位省部级高官,这样的案例在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屡见不鲜,很多人说被曝出的官员腐败只是腐败官员中的极少数,这样的极少数就好像沙粒之于沙漠,那么这样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呢? 1金太军、李雪 卿、叶勤、窦振斌:《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 2002年7月 258页
在发展中国家,通过个人努力获取财富的机会较为有限,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成为获取财富的一条途径。而在我国,虽然 人们已经有了多种致富途径,但是目前权钱交易仍是这些道路中很有吸引力的一条道路。
在中国,虽然一直强调民主政治体制,但是一直没能够摆脱传统政治体制的阴影,权利过分集中使得腐败问题变得更加猖獗。很多时候,民众参与政治管理的过程受到极大的限制,大众媒体很多都收到政府的直接控制与干预,很少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在政府内部,中国行政体制中缺乏健全而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中国的经济发展很迅速,但是中国的现代政治体制仍在建立与改革过程中,传统的政治体制及其影响依然存在,现代政治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新旧体制的并存和交替造成了制度上的“断层”,从而为腐化行为的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的状况,在80年代就开始的权力下放本来是一件很具有积极性的改进,但是由于相应的调控和监督机制建设没有跟上,从而导致了权力失控现象的产生。而且,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新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尚不完善,而原有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现实相脱离,这样又为某些官员的以权谋私提供了便利。
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在理论层面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我们可以发现现行的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存在的,例如:体质不顺、政党不分。虽然我们国家的监督种类不少,但是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上看,我们国家的监督种类有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门类可谓不少,但这些监督有多少能到位,我们心中非常清楚。
首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的实施问题,立法权部门化似乎成了现在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部门立法”中立法者以自己部门的利益为目标,使得各部门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变成了一种立法权的腐败,本来立法任务应当是全国和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
但是,无论是全国人大或者是地方人大,他们制定法律文件的数量远远不及同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由于现行的正式制度米有就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界限做出明确的划分,更由于人大在行为能力上的欠缺,造成了人大有意无意的把一部分的依法权实际让渡给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大这样的让渡是将自己的权利让给了政府,这样人大对于政府的权力监督作用就在慢慢减弱,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
在纪检、监察、监察这三个部门中,他们对于惩治违法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中他们的作用又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些部门都是双重领导,既要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知道,又直接隶属于同级领导机关,而且主要是受同级领导机关的领导,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这样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同级领导人以言代法,干扰办案工作,公职人员在查处案件的时候对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畏首畏尾,不敢认真查处,这样就为官员的腐败披上了一层保护衣。
在监督机制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很多的问题,监督部门即使捕捉到了主要领导干部的腐败信息,在很多情况下,要对这些腐败者进行惩罚还是面对着重重的困难的。举一个例子来说:某局长在一个基建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受贿行为, 这个信息被其他竞标者所获悉并向监督部门举报,监督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境,例如:由于收受贿赂一般都不会留下直接的证据,这是一项技术上的难题,但是重要的并不是这个,而是既然受贿者能够成为行政部门的“一把手”,那么他就很有可能和本县的某个核心人物建立了一种亲密的私人关系。如果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那么很有可能县长就会跟监督部门打招呼说“这件事情就算了”,为了以防自己部门的不利行为的发生,通常监督部门都不会抗拒这样的要求。这样的司法监督因为司法机关的不独立性而成为了一种浮于表面的工具,作用微乎其微。
当谈到群众监督的作用时,我们都认为这一项监督是反腐倡廉、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首要选择,但是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还是那么猖獗,这是因为我国的群众监督乏力。在我国,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淡薄,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对参与政治的要求,而且政府部门没有给群众监督一个很好的平台去让群众反映,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来接受群众的监督。而且,很多时候群众的监督没有被提升是因为群众脑中根深蒂固的观点“民与官斗是没有好下场的”,这样的事也确确实实发生过,官员对于群众举报的打击报复使得群众对于监督官员这件事深感痛楚。只有当政府向公众提供关于其行为的信息的时候,这样的制约才能有用。另外,公民们必须拥有方便的申诉途径,同时还要免于受到可能的报复。
在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利的引导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权力是把“双刃剑”。当权利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的时候,他就会被滥用,给人民和社会造成危害,而掌握着权利的人最终也会被权力所击倒。其实,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内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等,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加强,但是这些都是没有处置权的监督,而没有处置权的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是很难起到督促作用的,腐败是无法被遏制的。而那些能起到处置作用的监督方式例如上级党政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由于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由于监督的全力的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所以他们的监督也往往不能到位。
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行政监督对权利的合理运行是一种保障。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应当将各个监督方法分开,应当整合这些监督方式,使各项监督能够步调相同,收到互补,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应当加强其民主化进程,增加政治
运作的透明杜,给新闻以更多的自由,为公众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提供更大的制度空间,这样才能保证权利的合理运行,杜绝以权谋私这样的腐败现象。
参考书目
1 《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北京市典型案例分析》 罗中敏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1月第一版
2《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 金太军、李雪 卿、叶勤、窦振斌 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2年7月第一版
3《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 何增科 著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年11月第二版
4《权利制约的中国语境》 喻中 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年7月第一版
5《中国:挑战腐败》 胡鞍钢 主编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