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千问]三十四.企业如何规避或处理HR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HR依据上述条款认为,不管什么原因,企业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都属于企业过错责任,都属于企业违法,应当依据以上条款支付自己经济补偿或者双倍工资。实际上,HR既是劳动者,又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自己的工作职责,作为HR,即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者,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失职、不作为甚至恶意拒签。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只要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HR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对其反诉,要求该HR对自己的失职、不作为甚至恶意拒签,对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做出赔偿。
(注:1、本栏目内容均选自【实战微课堂】讲义,均为原创,任何个人或组织转载本栏目内容,均须注明作者与来源,否则视为侵权。侵权者责任自负。2、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实战微课堂——注重实战,解决实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