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09-0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和医院职工健康及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1、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局批准,一旦(领) 购回,必须立即存放在危险品保险柜内,不准私自挪用。
2、必须由专人管理,对经常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明确责任,确保安全。
3、严格建立收发登记制度,必须做到定期检查,认真核对数量与质量,做好数据统计,达到帐物相符,确保安全第一。
4、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主管院长和安全保卫负责人签名核准,严禁超量领取。
5、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配备消防器材。
6、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照审批的数量,由两人领取,剩余试剂应及时存放于院危险品柜内。
7、严禁带出院外使用。使用结束后的危险品废液必须妥善处理。如发生意外,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8、一旦发现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上报院领导,配合公安局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9、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理。
10、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及专人保管均有后勤科温国平同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