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2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单位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发包工程;
4. 对分包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
5. 对分包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
6. 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单位,要勒令停工;
7. 分包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8.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9. 服从总包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0. 及时向总单位报告伤亡事故,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