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
浅谈对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监管
新《公司法》增加了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降低了创业门槛,方便了小规模投资者创业,也大大促进了更多人的创业热情,从2006年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至2009年12月,江岸分局就已经办理1,290户,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自然人独资公司存在着风险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另外,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更容易因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尽可能地加以防范和约束。一人公司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明显不够。对自然人独资公司而言,在发生债务纠纷时,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二、《公司法》已经对以上风险进行预见性防范
(一)资本确定原则。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具有担保意义。因此引入一人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前规制的有效手段。修订后的《公司法》
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是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且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这仅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提高至10万元,且规定必须一次缴清。
(二)自然人独资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以予公示。
(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自然人独资公司,该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法人独资公司公司。此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自然人独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义务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协调与公司集
团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时,规定特别条款可以针对同一自然人是数家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进行制裁。
(四)自然人独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商部门在每年执照年检中予以监督。
三、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者,已经在认真落实《公司法》,但仍然需要完善经济户口的联网功能
由于经济户口没有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联网,导致一个自然人在不同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了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以上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或者自然人独资公司设立法人独资公司的情况),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为此,推进信息网络化进程的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逐步扩大网络覆盖面,才能打破信息闭塞、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的格局。
作为工商部门,一是要把好办照关。根据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特点,在办照程序中利用身份证查重,这样杜绝自然人重复开办自然人独资公司。二是要把好变更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要查询该自然人是否已投资设立过自然人独资公司。三是做到监管到位。工商部门在每年执照年检中认真审查自然人独资公司有关财务的审计报告,并重点审查有无资金抽逃、转移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