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介委托书
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买卖中介委托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
证 件 号 : 证 件 号 :
立委托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兹为下列不动产买卖事宜,委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中介销售,经详阅并确实知悉本委托书内容后,始签名订立下列委托条款并愿绝对遵守:
第一条:房屋信息(以下简称该物。业如未详尽,悉依地政机关登记簿誊本所载者为准。
第二条:委托销售总价额为人民币(下同) 元整。
(包含车位价款: 元整、土地增值税费及乙方服务报酬在内。),买方之付款方式若更有利于甲方时,乙方需代理甲方收受定金,签订买卖委托书时,支付买卖成交价额的 %或为 元整。
第三条:办理成屋履约保证
一、该物业经乙方成交后,甲方同意委托 有限公司及其指定之特约银行代为办理成屋履约保证一切事宜,并依相关法令签订契约诚信履行,并同意除定金之收受外,其余买卖价款应存入特约银行之履约保证专户里,并依履约保证专户利率计息(扣除利息所得税)。
二、履约保证专户可代甲方支付下列款项:(一)过户相关税费(二)清偿原贷款取得清偿证明所需之款项(三)中介服务报酬(四)甲方同时经由乙方中介另行购屋所需价款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甲方之义务
一、甲方保证乙方有出售该物业的权利,且产权清楚并可依约配合交易该物业,如有不实致买方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甲方负责一切法律及赔偿的责任。
二、甲方除应将该物业之管理使用情况,尚需交付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房屋钥匙,及同意配合乙方为委托标的物所为广告行销物拍制作业以利乙方进行销售。
三、乙方若发现该物业或所有权利上之瑕疵,且经告知甲方后仍未经排除者,乙方有权解除本委托。
四、该物业不论为自住、空屋、出租或委由第三人代表缔约(应检附所有权人之授权书及印鉴证明书正本各乙份交付乙方验证收执),为尽速寻得买主,应配合乙方进行一切之销售活动。
五、买卖委托之遵守:甲方违反下列事项时,视为乙方已完成居间中介之义务,甲方必须全额一次给付服务报酬。
(一)在买方给付定金或与买方签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解除买卖合同者,给付乙方委托总价额4%。
(二)在委托期间内,甲方该物业出售或另行委托第三者居间中介者,给付乙方委托总价额4%。
(三)在委托届满后二个月内,与甲方成交之买方系乙方于委托期间曾中介之客户且查证属实者,给付乙方委托总价额4%。
(四)在委托期间内,因甲方之事由而片面终止委托关系者,给付乙方委托总价额2%;但在片面终止后二个月内,与甲方成交之买方系乙方于委托期间曾中介之客户且查证属实者,则必须再给付乙方委托
总价额2%。
第五条、乙方之义务 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一、乙方在委托期间内为该物业市场调查、广告企划、买卖交涉、谘商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二、乙方应提供予甲方该物业附近最近三个月的成交行情,该期间乙方公司如无成交纪录时,不在此限。
三、乙方除应努力透过市场流通管道尽速寻求买方外,为该物业迅速促成交易,甲方同意乙方得将本委托之相关信息提供受乙方委托之第三人进行电子信息处理、查询、利用,且每星期应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状况。
四、乙方代理收受定金后应于24小时内送达甲方,但有第陆条第三、四项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代理收受定金及其它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为买卖双方之代理人。而买方出价承购之条件,若与本委托书相当或较有利甲方时,甲方同意乙方无须再行通知即得全权代理收受定金,并同意买卖合同于乙方收受定金时成立生效。
二、乙方依本委托条件寻得买方,并代理甲方收受定金后。如买卖合同未签订:
(一)买方者责任,定金由甲方没收,且甲方同意没收定金金额之50%支付乙方为服务报酬,乙方不得再请求其它费用;但乙方所收取之金额,不等超过总房款的4%,超过部份仍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给受损害的甲方或买方。
(三)甲方责任,由甲方加倍返还定金予买方;且乙方受托任务视为履行完成,甲方同时应给付该成交价额的4%服务报酬全额予乙方。
三、银行贷款抵押金额与该物业过户应缴纳之增值税(以一般税率计)、费用之合计超过成交总额时,为维护交易的诚信,甲方同意定金暂时由乙方保管。
四、甲方同意定金若因为其它事由致无法送达时暂由乙方保管,乙方应于三日内以书面表明收受定金及无法送达之事实,届时甲方仍然未出面签收或买方主张解约请求返还定金时,乙方即应返还定金于买方。
五、当买卖合同成立后,如因买方未履行签订该物业买卖合约书之义务时,甲方同意以其向买方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所得金额之50%支付予乙方作为服务报酬,乙方不得再请求其它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搜集其个人暨房屋产权相关资料以利于计算机处理,并用于房屋流通销售及合约期满后之客户关系维系与其它行销活动讯息提供,且前述资料之搜集及使用,甲方同意得由乙方及其关系企业或受乙方委托之第三人为之。
第七条:委托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非经甲、乙双方以书面变更,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变更,且该书面具修正本委托书之优先效力。
第八条:服务报酬
一、买卖成交价额的4%(含税),甲方同意由『履约保证专户』支付而乙方应开立统一发票以为凭据,如专户余额不足支付乙方之服务报酬时,甲方应于交屋前支付。
二、分段式收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约之同时支付70%,收受尾款之同时支付30%。
第十条: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应向地方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签 名(盖章) :
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 名(盖章) : 委托人(所有权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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