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本标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强、赵立敏、杨立波、崔进涛、冯战洪、赵玲、李伟。
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
3 基本要求
3.1 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2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 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
3.4 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 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
4 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4.2 河道工程状况
4.2.1 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 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 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
4.3 河道演变
4.3.1 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
4.3.2 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
4.4 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
4.5 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 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 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 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 5 水文与泥沙状况
5.1 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
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
5.3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 6 地质和砂源状况
6.1 河床质地及其组成
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
6.2 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
7采砂规划
7.1 规划原则
7.1.1 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1.2 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 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 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7.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 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
7.2.2 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
7.3 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4 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7.5 可采区规划
7.5.1 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
7.5.2 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
7.5.3 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 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7.5.5 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
8 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 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
8.2 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
8.3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
8.4 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
8.5 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9 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
10 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