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选择规则
论公共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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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最好的公共选择就是能够反映所有人的意愿之选择,最好的政治制度是能满足每个人选择要求的制度。这就是对公共选择的一般性的原则规定。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治行为实质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对公共物品进行选择的行为。这些公共产品是西方的所谓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和其他所有公共部门所提供的一切东西。这些公共物品都从各方而为人们提供效用,而这种效用由私人提供或者因为费用太高造成缺乏效率,或者因为人们的搭便车心理而不愿意去做,所以,这些公共物品就成为了国家生产和提供的对象。
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不同,偏好序列也存在差异,对公共产品就有不同的选择。如穷人可能更希望改善社会福利,进而偏好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的法律和政策,愿意支持具有这样倾向的政党和参选人;而富人可能希望提供更多的保护性服务,以保证财产安全,因而偏好于有利于增加社会安全的法律和政策,愿支持具有这样倾向的政党和参选人。
由于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各个人偏好存在的差异,决定了对公共产品的选择不能只反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愿,而要反映全体人的意愿,至少是反映多数人的意愿。
所以,最好的公共选择规则就是全体一致的规则。若按全体一致规则来决定议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各项规章制度,就可以照顾到每
个的利益,而不使任何人受损,或至少可使一人受益,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
但是,全体一致的规则是不现实的。尽管不断有人设计出实行全体一致规则的方法,但是,真正实行起来却会相当不易。因为这需要一个反复协调每个人意见的过程。再加上投票者存在的策略行为,结果必将妨碍协议的达成(资料来自:http://www.daixielunwen.cc)。这样将使全体一致规则的实行付出高昂的成本。当然,对一些最低程度的集体选择,对于本来就较一致的问题,全体一致规则还是适应的。 而实行多数规则,即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通过是一个可行性选择。若待定议案有若干个,则一般表决程序呈双双对决,每次提交一对议案进行表决,过半数者再参与下一轮的角逐,直至最后获得单一议案。多数决定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在理论上说是逐一淘汰的方式,最后使最优者当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济学家阿罗证明,这种方式仍然是一种独裁方式,是一种名义上的多数决定,而实际上却是违反多数人的意愿。因为它常常造成循环多数,最后还是由主持投票人操纵投票程序来决定结果。但是,为什么多数原则却一直在实际当中运用呢?原因在于这种方式成本低,操作简单。而且在对单一议案进行投票取舍时,多数原则还是能反映出多数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