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角下的医患关系本质分析_陈默
第15卷第4期2015年8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15,No.4Aug.2015
doi:10.16112/j.cnki.53-1160/c.2015.04.003
伦理视角下的医患关系本质分析
陈
摘
默
(桂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要:现代医患关系表现为消费关系、信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等,它在本质
上仍然是一种伦理关系。当下这种伦理关系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改变的深层原因来自伦理文化的发展和冲突。现代医患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发展为医疗机构与患者群体或社会整体之间的公共关系。在这一公共关系模式中,医疗机构担负着维护与患者群体或社会整体良好关系的重任。政府和媒体在现代医患关系模式中分别有着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
关键词:医患关系;消费关系;信任关系;伦理关系;公共关系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4-0013-04
AnEthicalAnalysisontheNatureof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
CHENMo
(CollegeofHumanitiesandManagement,GuilinMedicalUniversity,Guilin541004,Guangxi,China)
Abstract:Thoughmodern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representsitselfasconsumptionrelationship,confidentialrelationship,economicrelationship,legalrelationshipandpoliticalrelationshipbetweenthedoctorsandthepatients,itispracticallyakindofethicalrelationshipinitself.However,ithaschangedessentiallywiththedevelopmentandtheconflictofethicalcultures.Modern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isnolongertheoriginalinterpersonalrelationshipbetweenthedoctorsandthepatients,andithasdevel-opedintoatypeofpublicrelationshipbetweenmedicalinstitutionsandthepatientgroupsoreventhewholesociety.Withinthisspecialtypeofpublicrelationship,themedicalinstitutionsshouldassumetheresponsibilityofmaintaininggoodrelationshipwiththepatientsorthewholesociety.thegovernmentandthemediawithinthisspecialtypeofrelationshipshouldalsoplaytheproperroleofregulatorsatbothmacroandmicrolevels.
Keywords:doctor-patientrelationship;consumptionrelationship;confidentialrelationship;ethicalrela-tionship;publicrelationship
在医疗纠纷日益频繁及其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的形势下,对医患关系的本质、如何有效处理医患关系等问题的思考成为学界关注的持续性热点。要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事件的频发及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必须从厘清医患关系本质并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范式入手。本文拟对现时代医患关系的本质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探索,从而为改善当前我国医患关系提供借鉴。
收稿日期:2015-04-1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患者自主权的医患关系研究”(11YJC720065)作者简介:陈默(1978—),女,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儒家伦理、医学伦理研究。
一、医患关系的发展形态及其现代表现形式
在一定程度上,医患关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医患伦理文化的发展史。如果我们不能理性地看待自身医患伦理文化的发展和冲突,势必会习惯性地用传统的固化思维或生搬西方的医患伦理文化来看待当下我国的医患关系。审视医患关系,必须要先厘清支配医患关系的伦理文化形式。
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医患关系是一种直接的、稳定的朴素型伦理关系。这一关系是基于熟人社会而产生的,医生和患者一般是乡亲或邻居,彼此对对方的身份、家庭等基本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基于此种伦理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医患关系主要体现为人际关系,也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医患关系中,医生的道德主要体现为同情、仁爱、帮助和不计报酬,患者的道德主要体现为信任、感恩、配合和主动报答。传统中国熟人社会中的医患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
:
的单纯、朴素的人际关系也被改变,取而代之的是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与患者群体甚至是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医生仅仅是医疗机构这一社会组织中的成员,既代表个人,也代表所处的医疗机构。在医生的诊治活动中,与患者发生关系的不仅仅是医生,还有除当事医生之外的另一些医生,以及除医生群体之外的另一些群——包括护士群体、医技人员群体和行政后勤体—
。所涉及到的人员群体等,可以统称为“医方”
伦理道德可以分为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两个部——但非技术方分,其中技术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面的因素如服务态度、沟通手段等也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也可能成为引发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患方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由原来单纯的患者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包括患者家属及所有社会成员在内的社会整体。患方的道德不再体现为单纯的信任、感恩、合作与报答等,而是集个人的、家族的和社会的多种道德于一体。例如,在众多的医疗纠纷或医闹事件中,并
随着农耕时代向信息时代的发展,伦理关系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和伦理文化向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现代,我们称之为公形式和文化形式发展—
共关系,相应的文化形式则是以公共关系为基础的公民型伦理文化。这种伦理文化主宰下的医患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现代中国陌生人社会中的医患关系具体如图2所示
:
没有体现出患者个人的意志,而是综合了患者家属以及患者所属社会群体的意志。
现代社会中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人际关系,而是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的关系,我们称之为公共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以医疗机构这一社会组织为主体,以患者群体为主要客体,社会整体成员为次要客体。在医方与患方之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的是政府,政府道德主要体现为如何作出优良的决策和制定各种优良制度,并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种卫生资源。在医患之间起到微观调控作用的是媒体,媒体道德主要体现为客观地评价和报道相关医疗事实,以发挥良好的舆论控制作用。二、学界对医患关系本质的思考
自改革开放以来,医患关系越来越成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让众多学者难以解释和把握,这样的困境也影响到医疗领域的相关立法。
(一)医患关系是否是一种消费关系
由于经济、技术和交通等各个方面的迅猛发展,加速了现代人各方面的交往和流通,原来支配人际关系的熟人社会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陌生人社会。相应地,原来发生在医生与患者之间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医患关系表现形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医疗服务中包含了消费与被消费、服务与被服务等现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就是一种消费关系呢?学者邱
杰就认为,将医患关系定位为特殊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供求关系是错误的,因为医患关系“不是单,‘救死扶伤’也不是一种等纯的经济利益关系
[1]
价交换,医疗行业不能等同于服务行业”。因
方互不信任,但将信任当作是医患关系的本质仍然不能成立。尤其是在现代医患关系中掺杂了技术、精细科室分工、多个医疗机构、医生和陌生人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医患信任虽然已经成为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重要方面,但不是主导医患关系的本质因素。
(三)医患关系是否是一种伦理关系将医患关系界定为伦理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从医学发展历史看,做法。例如,郑大喜认为
医患关系最初是作为一种伦理关系出现的,这是”但医患关系最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属性。是,随着医患关系的发展,本质上是伦理关系的医患关系异化为经济关系和抽象的法律关系。“异化”概念是马克思用以批判资本主义病态社会现象的哲学词语,意指人沦为物的社会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伦理关系,它增加了经济的、法律的甚至政治的——但这不意味着医患关系的本质就变成了因素—
纯粹的经济关系或法律关系。
在医患关系中,建立在古代经验医学的伦理模式体现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直接的、稳定的和主动的就诊关系
[5]
[4]
此,虽然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付费行为,但这不等于说医疗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商品或医患关系的本质就是一种消费关系。笔者认为,医疗消费主义是受现代消费主义哲学价值观指导的一种观”,“而不是将消费念,即“将消费本身当作目的
当作满足人生其他目的的手段。在这种错误价值观指导下的医疗行为,把医疗本身当作目的,而
[2]
不是达到健康的手段”。这里虽然否定了医患
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消费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确实包含了明码标价的医疗付费行为,并且这是造成当代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医患关系是否是一种消费关系的探讨,关键是如何界定医患关系中所涉及的付费行为。
(二)医患关系是否是一种信任关系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是当今中国医疗卫生立法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从法学的角度看,医患关系中所涉及的是医方和患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二者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但现实中很不容易操作,正如有些学者提出,“医患双方虽然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是的那样
平等的,但在判断双方的权利是否实现上是不对等的。从后一种意义上来说,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掌握了知识与技术的人与无此知识与技术的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把它简称为‘有知之人’与‘无知之人’的关系。因此,是事实上的不平等”
[3]4-5
。在这样的医患关系中,医生
处于完全主动的地位,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维护这样的医患关系是以医德为前提的。但是,作为伦理文化的医患关系本身又是植根于一个民族或社会传统之中的,它在不同的时代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从纵向来看,随着时代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医患关系也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如现代社会产生了医疗组织和医疗分工等,就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关系。从横向来看,不同民族、国家的医患关系因其伦理文化传承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不一样的表现形态。这些都会影响我们对于医患关系本质的界定。
三、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代医患关系不再停留在单纯的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层面,而是体现为以医生与患者关系为核心的整个医疗机构与患者群体甚至是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在众多的医疗纠纷和医闹案件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
。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在现代社会
的各个分工领域很常见,而分工得以成立的前提又是合作,且合作的基础是彼此的信任。因此,“从根本上和道德上来说,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任关系”
[3]4-5
。
诚然,医患之间的信任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且很多人将医疗纠纷问题归因于医患信任。在此基础上,有关医患关系的理论又延伸出信托关系或契约关系等观点。这三种观点本质上都建立在医方与患方的情感或法律合约之上。无可否认,当今很多医疗纠纷事件产生——其实是双的原因确实是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
的固化思维方式,停留在古代的医患伦理关系模式中来考究当代的医患矛盾现象,势必会将医患纠纷的原因归结为医德沦丧或医患沟通不畅等。在这种情况下,医务工作者往往单纯性地成为医。这也是为何屡屡出现杀患矛盾的“罪魁祸首”医、伤医事件的重要原因。
那么,医患关系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技术、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复杂化等因素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医患伦理模式。将医患关系看作是消费关系、信托关系,或者是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都未能真正揭示医患关系的本质。可以说,医患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伦理关——但它是一种已经改变了的伦理关系,涉及系—
到医疗机构、患者群体、政府和媒体等众多因素。因此,产生医患矛盾的原因便相应地变得异常复杂,如果我们单纯地试图通过加强医德建设来改变现状,势必不能达到目的。
毫无疑问,现代医患关系模式已经发展为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患者群体甚至是社会整体为客体的公共关系模式。在这一新型医患关系模式中,政府和媒体分别担负着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此,在现代医患关系模式中,医疗机构担负着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任务。作为主体的医疗机构,对外,有义务处理好同患者群体甚至是社会整体、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对内,也需要处理好自身内部的员工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作为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而存在,在公共关系问题上并不敏锐。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医疗机构改变了原来的单纯的公益性质,逐渐实现了市场化和商品化。但是,在管理方式与思维模式上,中国现代的医疗机构没有正视到主导医患关系的伦理文化模式的改变,缺乏应有公共关系思维,导致对现代医患关系管理和对医疗纠纷事件处理无法取得理想效果。
加强医疗领域的立法是处理现代医患关系的重中之重。道德和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两种主要手段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但在医患关系问题上我们已经习惯用伦理思维模式来处理问题。比如,在“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中,就充分体
现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家族主义带来的道德冲突,2007年北京的“肖志军案”就是这种冲突的极端体现
[6]
。因此,当下医疗领域中伦理原则
的运用,既要考虑到伦理文化的差异,又要考虑到相关的立法,有效地利用法律来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仅仅从道德的角度。在此意义上,来考虑“维护双方的权利问题”
现代医患关系既呈现为道德关系,也呈现为法律关系。同时,在医疗领域,尽管我们不能将医患关系看作是纯粹的消费关系,但毫无疑问,其中涉及到医疗服务的付费。因此,完善相关的立法,也更能维护现代医患关系中所体现的消费关系和信任关系。同时,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也不能仅仅是一种口头或情感上的信任,更应该是一种契约,而这一契约关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代医患关系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伦理关系,但已经改变了原来意义上的医患人际伦理关系,而体现为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患者群体为客体的公共关系模式。这一模式涉及到众多利益群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生群体、患者群体、政府和媒体等。要处理好这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单纯地使用伦理手段已经面临诸多困境和问题。因此,完善医疗领域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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