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分户管理的通知
建政办函„2011‟183号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村民独立分户管理的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几年随着农民从业性质和范围的变化,农村住房改造的推进,农户要求户籍分户现象较为普遍。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由此,我市农户要求办理独立分户时,遇到了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土地证,分户难以办理的困难。为切实加强我市分户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合理分配,对我市农村村民独立分户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分户的的基本条件
1
.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必须符合法定
婚龄,户籍在所在行政村;
2.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是独生子女的,不可单立分户;两个子女以上的,父母必须跟其中一子女同户。
3.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须是原户口本中的常住家庭成员,与分户前其他家庭成员拥有共同的、合法的住房和宅基地。
二、房屋、土地产权分割办理分户的程序 1.申请。
要求独立分户的农户持分家析产协议书、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行政村提出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办理分户的申请,并填写《建德市农村分户房产、土地权属分割确认申请审核表》(附后)。
2.集体讨论审核。
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农户提供的分户分割产权状况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集体讨论后予以明确是否同意独立分户。
3.公示。
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可以独立分户的农户将分户情况在村级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村民委员会审核栏中写明“经公示无异议”。
4.乡镇(街道)、国土所审查。
乡镇(街道)对农户提出分户情况根据本乡镇(街道)
。同意分户的,签署意见后转
当地国土资源所对其提供的分户资料进行审查。
5.分户办理。
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农户提供的《建德市农村分户房产、土地权属分割确认申请审核表》和分户的其他资料办理独立分户手续。
三、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农村农民分户问题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再分配问题,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分别成立农村农民分户审查审核小组,做到政策一致、严格把关、集体讨论,领导负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因把关不严,办事不公,导致不合理分户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领导的责任。市监察局对农村独立分户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督察,切实做好农村村民的分户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建德市农村房屋、土地权属分割确认申请审核表
建德市 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