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本章共五节内容,二、三节重点掌握。
第一节 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二节 法院
一、法院的性质与职责
性质上法院是审判机关。
职权有:1、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2、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行使权;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4、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司法建议权。
二、法院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通过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对裁判进行纠错来监督。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审判组织
(一)独任制
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二)合议制
基层与中院,一审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可由三至七名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上诉与抗诉由三至五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最高法死刑复核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再审的,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规定另行组成相应的合议庭。
(三)审判委员会
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
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陪审制度
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的陪审制,定罪不量刑;二是参审制。
陪审制度的意义:一是吸纳社会的法律意志;二是弥补法官职业定势的不良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生效,确定了以下内容
1、陪审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2、任免程序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
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3、审理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陪审员的挑选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5、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任职保障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三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性质与职责
是法律监督机关。
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二,是唯一公诉机关。
第三,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与法院一样,分为四级,另有军事与铁路检察院。
与法院不同,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三、检察委员会
第四节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既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又是司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或实施机关。
3、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公安机关上下级间是领导与隶属关系。
对我国公安机关刑事职权的行使提出了意见。如应将侦查机关采取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纳入司法授权和审查,并给予救济。应扩大和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应将看守所从公安中剥离。
第五节 其他专门机关
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工作中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军队内部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狱内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各级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对走私犯罪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