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
ndLawdministrativeCadreCJournalofHeilongjiangAollegeofPoliticsA
NO.22013
(SumNo.101)
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
薄振峰,连赛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通过介绍招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公安法学教学现状,招录体制改革对公安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公安法学的改革进路以及招录体制改革对促进公安法学教育的意义等,希望能对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做出一些有益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招录体制改革;公安法学教育;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42-03十八大报告指出: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法学教育则是公安职业教育中的关键之匙,公安干警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水平的高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诸如新《刑事诉讼法》等的制定和即将实施,给公安执法活动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公安法学教育也亟须完善;近年来,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公安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在广大公安招录系统中出现的招录体制改革更是对公安法学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应对我国现阶段治安形势和公安招录系统形式的新变化,公安部对公安院校的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倡导由普通学历教育向专业方向明确的警察职业教育方向转变。我们认为面临新要求和新挑战,公安职业教育要不断改革完善才能适应我国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和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法学教育应该积极应对招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找到合适的改革进路,通过公安法学教育在内容和思想上的变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合格的人民警察,真正从制度上使公安法学教育成为推动警察行业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的基础。
历教育的招生对象以高中生为起点,这就限制了一批有志于从事公安行业的人员报考。招录体制改革施行制度之后,将压缩以高中起点考生为招生对象的规模,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的招收则敞开了大门,为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提供了进入公安系统的平台,对公安系统的人才素质整体提升有一定的帮助。
(二)实行三考合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
在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中,在招录警察考试中实行警察招录测试、公务员考试和公安院校入学考试相结合的考试模式。“招生与招警”同时进行,并且根据各地区的招录计划来确定培养人数,解决了众多警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整个警察行业的专业素质。
(三)培养方式着眼于实践需要
在实行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之前,对于公安系统人警人员的培养过程中,由于以前选择的教材已经和时代的发展有一定的差距,导致公安教育落后于公安实践的发展。所以在改革中应注意重点改革培养方式,根据公安实践的需求,调整教材的内容,去掉一些不必要的课程,抓住公安特色,进行专业的公安教育和警务技能培训,改革复杂而不实用的理论课程的学习。
2008年,《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指出,公安院校应该认真转变教学实践模式和转变教育观念,通过对公安职业的分析来找准公安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心,对办学体制机制和公安学历教育模式进行不断创新④。其中核心为警察能力的培养,宗旨是为实践工作服务,导向为警察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招录体制改革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招录对象的学历起点发生变化
在实行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之前,公安院校普通学收稿日期:2013—01—23
作者简介:薄振峰(1973一),男,山东利津人,法学博士,副教授;连赛君(1989一),女,山东荣成人,201l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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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
(四)学历教育模式上推行二学位教育
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在招录体制改革的前提下,改革了学历教育模式,也就是将第二学历教育取代原来的普通的学历教育。即:在公安院校的本科层面推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简称二学位),在进行专科、高职教育的公安院校推行第二专科学历教育。
案的意见》,2008一08—26。
二、招录体制改革的变化及对公安法学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
政法院校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进,相应地对公安法学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政法院校录取方式包含、采用了定向委培招生的模式,如政法干警的招录中,考试合格后既可以接受二年的教育,又拥有了公务员的身份。对这部分人群的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地方,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以适应该招录体制改革的目的。
(二)由于招录培养对象的起点由高中毕业生改为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故对公安法学教学程度与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三)教学方法由课堂讲授为主改革成课堂讲授与实i)lliJII练并重,这就对实训教学方法提出了新要求。“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而且本科层次的课内实训学时不少于必修课总学时的50%”④。
(四)培养目标由注重知识传授改革成侧重于实践能力培养,对法学教学活动的长效性、迟效性功能提出了挑战,需要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
害人、申诉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功能。其修改内容和涉及层面多且广泛,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公安部门是我国的执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执法水平事关新《刑事诉讼法》是否能够落实,关系到先进的理念和学术能否真正惠及国民全体,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引起公安法学教育的重视,否则公安法学教育势必与最新的学术理念脱节。《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尤其是侦查工作起着关键的指导作用,所以公安法学教育中应全面系统深入地向学员讲解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价值理念层面,学习其对人权的重视和对国家权力制约的基本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追求;在具体操作内容方面,要将新《刑事那诉讼法》的内容吃透,做到能够熟练地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在具体教学中,教师还应结合公安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法条和实践情况联系起来,使法条的内容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切实可行的操作。
4.课程安排和设计上应做积极的改革和调整
课程内容在公安法学教育中是培养学员学习能力、知识技能的关键因素。课程内容的设计在整体上一方面要体现公安特色,另一方面要注重学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全方位素质的提高。
现阶段我国公安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计有不少弊端:主要包括过分重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而对于对公安实践工作至关重要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课程的安排则相对有所忽略。而且对于理论法学的教学也存在着忽视的现象,没有看到理论法学的宏观指导作用。
应对前面提到的公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弊端,我们或许可以从这样的思路来对课程设计:课程应该尽量包括警察法学课程、公安行政法和公安程序法课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课程、公安法学概论课程等课程。当然这些课程是最基本的,在实践中应根据需要具体的补充,比如还可以开设一些技能训练的课程,像是询问笔录的制作的学习课程和同群众沟通技巧的学习课程等。
(二)应对招录培养改革的要求,探讨公安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
1.改革教学方法,实现教与学的结合
教学效果的好坏和教学方法直接相关,教学方法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教学理念和思维方式的体现。公安法学教育的教育方法应该以实用主义为向导,实现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结合,培养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北大教育学学者王策三对教学所下的定义是:“所谓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身心获得一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一
教学是教与学的结合,需要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在于:一方面没有学生的反馈,教师就缺乏改进教学方法的动力;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之间缺少交流,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和主动学习能力的培养都是极为不利
案的意见》,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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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应招录培养改革的要求,探讨公安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
1.公安法学教育中增加对党“十八大”精神的学习“十八大”宣扬的精神与内涵即我们党在新时期新阶
段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
的最新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
2.深化学员法学理论素质的培养
公安法学教育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同时也要注意理论的学习,特别是注重深化基础理论知识,以加强学员对学习整体上的把握和系统的理解。通过对基础理念的学习,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和法学视角,从科学的、系统的理论角度看问题,才能使学员将学习的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才能使具体的知识在理论的指导下变成实际应用中的知识。
理论教学注重的是对学生思维方式的一种训练,对学生来说是一种全方位的素质的提高,所以要进行公安法学改革,通过课程内容的改革培养学生的发现能力、证明能力、重构事实能力的训练。理论功底是否扎实和深厚决定了学院在实践运用中的能否正确、恰当、有效地运用法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所以公安法学中的理论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学教学中要深化对理论知识的教授。
3.公安法学教育中增加对新《刑事诉刑法》思想的学
习
新《刑事诉讼法》是顺应我国经济政治发展的整体要求,集众多法学家的智慧而修改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对人权的保护,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拘留决定权,加强检察机关对不立案的监督权,强化了被
①《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
的。所以在教学中教师教与学生学相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2.根据不同需求,区分岗位和学员进行法学教育不同的公安岗位对法学的学习的内容是不一致的,所以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服务实战为宗旨,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来选择不同岗位的学习内容。比如某些岗位对公安干警的法学素养要求较高,就可以加强对学员法学专业素质的要求,像是鼓励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适应具体岗位的需求;对于从事侦查工作岗位的学员,则应加强侦查课程的学习等。
招录体制改革实施以后,学员的知识能力和学历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具体学员具体对待。对于理论基础知识扎实的学员鼓励其较早地进入实训教学的环节,对于理论基础知识薄弱的学员则要耐心地补习好其存在问题的课程。因材施教才能使对学员的法学教学培训不与其之前的法学学习水平脱节;使基础好的学员尽快地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尽量避免其学习内容的重复;使基础不好的学员做到知识不夹生,稳扎稳打,使其学习内容形成体系。总之,教学内容要同具体公安岗位的需要和学员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3.通过实训教学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受传统教育方法的影响,与我国整体的教育方式一样,我国的公安法学教育的模式注重课堂上的教育,而在具体实训教学方面则存在欠缺。课堂授课普遍的问题是教学容易照本宣科,同学和老师之间缺少交流和互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即使教师讲得再好,也未必收到良好的效果,未必能够真正提高学员的素质,使学员的学习内容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应用。在公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上要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这是公安法学教育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必然要求。
新尝试,实践证明该体制改革对于提升警察群体的整体素质有着明显的效果,在实践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一体制改革的成功一方面得益于相应的公安法学教育改革措施的实施,一方面对公安法学教育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由此公安法学教育面临着一定的压力和挑战,但是压力也是动力,我们相信以招录体制改革为契机,公安法学教育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在公安法学教育中,要注意吸收之前法学教育中的有益经验,同时紧跟时代步伐,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使公安法学教育改革切实落到实处,而不仅仅停留在学者的理论层面;对于公安法学教育改革一方面我们要树立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层面的投入和支持,例如对于师资力量的壮大我们需要有必要的财政支持,对于改革旧的理论和做法我们需要有决策的支持和必要的过渡时间的等待;在公安法学改革之路的分析中要立足实践,勇于创新思想,并将深思熟虑的理论勇敢地应用到实践,接受实践的不断检验,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追求卓越,不断取得进步;同时公安法学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公安法学的改革提供正确的思考方式和理论指导,以实现公安法学教育改革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服务于人民的根本目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参考文献:
[1]王策三.教学论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曲占峰]
四、结论
实行招录体制改革是我国公安教育与引进人才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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