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街道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街道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规范、合法、及时,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种类
街道印章根据用途、类别分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私章。
公章包括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和各科室、部门公章,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章。
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私章的管理和使用,在街道财务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中另行规定。
二、公章使用范围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的使用范围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文件、函件。
2.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发给指定单位或个人的奖状、证书、聘书。
4.报送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表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5.必须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签定的各类合同。
(二)各科室、部门公章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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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室、部门经办业务权责范围内的文件、函件。
2.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3.转办文件等有关事宜。
4.上级机关要求的以各科室、部门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5.经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同意,以各科室或部门名义签定各类合同。
(三)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1.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经办业务权责范围内的的文件、函件。
2.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街道各科室、部门请示、报告有关问题。
3.上级机关要求的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名义报送的表格、材料。
(四)各科室、部门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印章一律不得用于对外带有行政审批、或某种承诺性的行文。
三、公章的刻制
各类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刻制公章后,统一由街道党政办公室向主管部门申请并交专业刻章公司刻制,任何科室、部门、社区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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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章刻制好后先交街道党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并留样,并将印签存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表内容包括印章名称、刻制时间、领用人、领用人所属部门、领用时间等。登记后档案管理人员在刻章发票后签字。
四、公章保管
1.各类公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工作原则性强。保管人员名单须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如保管人员确需变更,应及时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变更备案。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和党政办公室公章由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登记、用章、监印。
3.各科室、部门、社区的公章,由各科室、部门、社区负责指派专人保管、登记、用章、监印。
4.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各类归档公章的保管和销毁工作。
5.公章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与重新确定的公章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6.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公室申请办理更换。
7.公章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用章审批权限
1.使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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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名义签定的各类合同,使用公章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2.各科室、部门、社区使用科室、部门、社区公章,原则上由科室、部门、社区负责人批准,但对涉及出具证明材料等特殊情况用章,应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3.使用已经归档的旧公章,须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六、用章登记
所有公章使用都必须在《##街道使用公章登记簿》(附件1)上登记。
1.已使用《行文呈批表》(附件2)办好审批的文件及已经街道领导签发的文件可直接登记、用章。
2.无需文件签发但需使用党工委、办事处印章的,由经办人员填写《##街道使用公章申请表》(附件3),报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名同意后登记、用章。
3.经街道领导同意办理但因特殊情况未签字的事项,需使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章的,由经办人员填写《##街道未经领导签字(同意办理)用章登记表》(附件4),注明用章原因、需用章文件的名称、发送范围、用章日期、印件份数等,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于事后尽快补办有关用章申请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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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用章要求
1.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根据用章审批权限的规定,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办理严格借还登记手续,用完公章后迅速归还。
2.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介绍信等上加盖各类公章。
3.若机构撤销,应停止使用该机构公章,并将公章及时上缴党政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查或依照规定销毁。若机构变更需重新刻制新公章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原有公章上缴党政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查或依照规定销毁。
4.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5.各类公章均应置于保险柜或保险箱内,专门加锁,保管密码要保密,并随用随锁,防止损坏和丢失。
八、用章管理责任
1.擅自私刻公章,一经发现,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2.因公章丢失,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未经许可擅自加盖公章,造成街道经济损失,或工作损失,或法律诉讼,公章保管人和擅自加盖公章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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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使用公章不当损害单位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街道行文呈批表
2. ##街道使用公章申请表
3. ##街道未经领导签字(同意办理)用章登记表
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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