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生产劳动.剩余价值与金融利润的关系
论非生产劳动、剩余价值与金融利润的关系 作者:赵英杰
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02期
摘要: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是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角度出发的,对于金融领域雇佣劳动的性质问题需要另做说明。金融领域的雇佣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但同样为金融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但金融利润却不是直接来自于金融领域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来自于生产领域中形成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金融领域中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抵消了金融领域活动的资本所产生的费用。
关键词:马克思;非生产劳动;金融;剩余价值;利润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78-02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关于2008年经济危机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都存在以下假设,即金融本身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这个假设只是被无条件地接受,而无人对此详加探究。但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说明的:第一,非物质产品生产部门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第二,金融行业雇佣工人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第三,这部分剩余价值与金融行业利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正确说明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全面理解和拓展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认识。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基本认识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的基本认识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本研究的基础之上。
(一)关于“生产劳动”的内涵
“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1]148。这个定义来自于亚当·斯密,马克思予以高度肯定,认为是斯密的巨大科学功绩之一。马克思的功绩在于科学地阐明了劳动同资本的直接交换的具体含义。马克思指出,这样一种交换应是双重交换,第一重交换是流通领域中,货币和劳动能力的交换,即对劳动能力的购买;第二重交换是生产过程中,劳动直接隶属于资本,并变成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形成“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与等量活劳动加一个不经过交换而占有的活劳动的追加量相交换”[1]429,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相伴随的还有同劳动能力相对立的、独立化了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保存并增殖。马克思本人关于生产劳动的定义,“只有生产资本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1]147,所要表达的内容在精神实质上与上述定义是相同的。
(二)关于“非生产劳动”的内涵
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劳动的内涵确定下来后,非生产劳动的内涵也就可以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非生产劳动指“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那些靠资本家的利润存在的不同项目,如利息和地租交换的劳动)”[1]148。这里劳动与收入的直接交换是一重交换,仅发生在流通领域。货币仅作为流通手段,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形式与劳动交换,目的在于获取某种具体的使用价值。
(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本质区别
马克思认为,从产业资本家的角度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资本与收入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生产物质产品,不在于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质。这种区别来自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是否存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
具体看,这种差别意味着,与收入直接交换的劳动并不补偿收入中用以支付劳动的基金。收入所有者为这一劳动支付报酬,其结果是获得一个具体的使用价值,随着消费的结束,对于收入的拥有者而言,这部分货币所代表的价值也就消失了。而资本家用所拥有的货币与劳动直接交换,完全是因为劳动者提供的交换价值额大于花在它上面的费用,也就是说,是因为它对资本家说来,纯粹是一个用较少劳动交换较多劳动的手段。
另外,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是相对的。同一劳动,对于资本家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只要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用于实现资本增值,这个劳动就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资本家作为消费者来购买和消费它。
二、服务作为“生产劳动”应具备的特征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内涵的确定是逐步完善的。当马克思关注的视野从生产领域和生产资本那里转移到流通领域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仅仅以是否与资本相交换来定义则显得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拓展。
马克思本人对于“生产劳动”内涵的拓展,出现于其对商业雇佣工人所从事劳动的性质判断上。马克思认为商业雇佣工人单纯的买卖劳动由于其目的仅在于已创造的价值的形态转化,故属于“非生产劳动”。而包装、分装和运输等活动由于属于“生产劳动”在流通领域中的延伸,则属于“生产劳动”。同样从属于资本的劳动在这里出现了区分。但这样的拓展仍然局限于物质产品领域,需要将其拓展到非物质产品领域。因为与本文论述的直接相关性,这部分内容需要单独加以说明。
“服务”劳动的特性在于并不通过物化为物质产品来表现自身,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是同时进行的。生产行为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提供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某一商品。马克思认为,对于资本家而言,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本身并不重要。在资本家看来,商品从来都不是一个消费对象,而仅仅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获取商品中所包含的交换价值才是资本的真正目的所在。服务的提供者只不过是直接提供了一个
劳动,一个交换价值。这个交换价值同样是由劳动提供过程中不变资本的耗费、劳动力再创造的自身价值和剩余价值决定。
服务能够作为“生产劳动”,同样,除了其与资本相交换,为使用它的资本家带来新价值之外,还要求这类劳动的作用对象不应仅仅是价值的形态转化,或者是已经实现(即使是作为债权实现)的价值。作为“生产劳动”的服务不仅要为资本家带来新价值,从整个社会角度看,也应提供新的劳动和价值。
三、关于金融部门雇佣工人服务劳动的性质判断问题
金融部门提供的是各类金融服务。如果将这里的金融业定性为最初始的货币经营业,即与信用制度相分离的货币经营业,那么,金融业所提供的服务或者说劳动,“只与商品流通的一个要素即货币流通的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货币职能有关[2]”。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会引起纯粹技术性的货币收付和簿记业务,本身形成一种劳动;货币作为贮藏手段,作为可能的货币资本存在,使得贮藏货币的保管成为必要,这种纯粹技术性的业务也会引起特殊的劳动。
这些劳动是由货币经营资本所雇佣的劳动者完成的。货币经营资本所雇佣的劳动者,就其出卖自身劳动力这一点而言,同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雇佣工人是一样的。他们在流通领域中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通过实际的劳动过程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购买这部分劳动力所需的基金。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会创造价值,也会创造剩余价值。但与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货币经营资本的职能,按照上面的假设,是专门替整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完成这些由纯粹技术性的货币收付、簿记和贮藏业务直接引起的劳动。这类劳动,从整个社会生产的角度看,只与已经实现(即使只是在债权形式上实现)的价值有关。也就是说购买这部分劳动力的花费是一种流通费用。
金融业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同必要劳动一样,不直接构成资本再生产的要素。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整体上并没有因为这种剩余劳动增加占有任何额外的产品和价值。但是,这个人所代表的非生产费用却减少了,因为社会没有为这部分劳动支付等价物。但是,既然这个当事人是由资本家使用的,资本家会由于未对这部分剩余劳动支付报酬而减少他的资本的流通费用。因此,金融业资本家的利润与金融业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只存在间接关系。
如果增加考虑其他类型的金融活动,并不能改变关于金融业雇佣工人的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的结论。如对于投资银行而言,投资银行雇佣工人所完成的劳动只不过是使货币或者货币资本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这与价值的创造无关,只不过是价值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再配置,其利润不过是从社会总体剩余价值中所做的一种扣除。雇佣工人劳动的非生产性质更加突出。
总之,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金融部门,其雇佣工人的劳动却不能算作是“生产劳动”。其原因主要在于金融资本本身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和地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册):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