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1‟37号 签发人:展 永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与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创新人才培养战略并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
养目标,学校设立了创新与拓展类学分模块,该模块既是本科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科培养方案中重要的课外实践环节。为切实发挥该模块学分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与拓展学分由以下四个项目构成:
(一)创新拓展课程项目
该项目由创新拓展类选修课程构成。具体课程详见相应学期
校管选修课手册。
(二)跨学科课程选修项目
该项目由三类课程构成: 1、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2、转专业学生所修读新专业培养计划外的课程;3、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外的课程。
(三)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学科竞赛项目及学生参与
学术活动。
(四)科研活动项目
学生参加的各类科研活动项目。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达到培养方案中所要求的创新与拓展学分的最低要求。
第四条 单一项目所获学分或多个项目所获学分累加后均可认定为其创新与拓展学分,不同项目的创新与拓展学分可累加记载。
第二章 创新拓展课程项目
第五条 课程设置与管理
创新拓展类选修课程为校管选修课类型之一,课程设置与管理同校管选修课,每学期具体开设课程以选课手册为准。
第六条 学生选课方式及学分认定
创新拓展课程随校管选修课采取网上选课的方式。每门课程一般为2学分,学生选修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及学分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表中。
第三章 跨学科选修课程项目
第七条 跨学科选修课程包括三项内容
在校生修读校内非本专业的课程可以获得此项学分。包括
(一)在校生修读校内本专业培养计划外的课程;(二)转专业的学生修读新专业培养计划外的课程;(三)修读的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选课方式及学分认定
跨学科选修课程在校管选修课补退选阶段根据课容量自由选课。在与学生当学期课表不冲突且课容量允许条件下可参加选修。每学期限选1门。
学生选修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及学分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表中。
第四章 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
第九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省(市、部委)级、校级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周培源力学竞赛等基础课程的竞赛。
(二)国家级、省(市、部委)级、校级的教育部发证认可并专项支持的各项科技竞赛(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
(三)由其它各单位组织的竞赛(如挑战杯机器人大赛等)。
(四)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个人参加比赛的项目不计入该项目学分。
第十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
在国家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研学术论文和国家认可的专利发明。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学分标准
(一)学科竞赛学分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5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4学分; 凡参加为竞赛活动举办的各种校内培训均可获得2学分。
(二)学术活动学分标准
国家各类核心期刊:第一作者6学分;第二至第五作者4学分;
一般正式学术刊物: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至第五作者2学分;
获国家认可的专利证书:第一发明人6学分;其他发明人4学分。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项目学分认定记载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参照《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管理规定》(校字[2006]215号)执行。学生所取得的学科竞赛项目学分以“学科竞赛项目”条目记入成绩表。
认定及增设新学科竞赛为可记载学分项目,须由相应学院(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项目学分认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生需在每年三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学术活动项目”条目记入成绩表。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多项专利发明,所得学分可以累加;同一竞赛成绩获多项奖励,按可得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章 科研实践训练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实践训练项目是指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项目。学生本科毕业设计或论文阶段参与教师科研项目不计在内。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参与科研情况学分标准分为三档:独立完成教师所布置的科研任务6学分;部分完成教师所布置的科研任务4学分;参与完成教师所布置的科研任务2学分。
第十八条 科研实践训练申请
学生自愿申请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每名学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
申请人在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科研实践训练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科研实践训练项目,所负责内容结题后,经学生申请,由指导教师负责给予评语及学分认定意见;学院汇总后送教务处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起执行,其它年级参照本办
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河北工业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校字[2006]215号)废止。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