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15.12.18-发文库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健环部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负责临时劳保用品需求计划的审核,对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把关,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实施考核。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劳保计划申报和落实、劳保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质量控制。
第七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要到劳保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及台帐记录,按照采购计划和劳保配发标准进行核发。
第八条 物资采购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劳保用品必须确保质量,到货后及时通知安健环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应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要求退换,并及时向安健环部反馈劳保用品质量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要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并报综合管理部和安健环部备案。对超出配发标准,临时需要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填写需求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 安健环部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新部门核实后申请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员工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安健环部门核准、公司领导审批后,落实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十六条 各工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部门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部门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部门发放。
第十七条 各工种人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劳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发所有劳保用品,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调职员工劳保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员工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部门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印有公司标志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给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员工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后勤办公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员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并通过安健环部向物资采购部反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采购部库房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
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制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并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劳保发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