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
洪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有效保障灭火供水,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消火栓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火灾的主要供水设施。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支持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消火栓,是指本市范围内市政街道及公路两侧、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市住建局应按照消火栓设置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迁建、补建的消火栓必须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设表计量,建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市住建局、水务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城管局管理。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六条 在已建成的城区道路两旁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凡未设置消火栓的,必须按规定并结合实际,安装、建设消火栓。
第七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发现市政消火栓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检查和测试,发现消火栓有被停用、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城管局,并督促其及时维修恢复,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在维修或停用前2小时内函告市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条 市城管局、公安消防大队应建立相应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原则上每月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活动前进行专项检查,并登记造册,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 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 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圈占或拆除市政消火栓。若有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修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发现损坏者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修复。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启用的,必须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同意,并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制止破坏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并及时
向市城管局或市公安消防大队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