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务用车协议
02-19
郑州**有限公司
员工公务用车协议
甲方(公司):郑州**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为达到降低成本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考虑到上班期间及法定休息日外出公务用车的需要,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实行先自购车辆后无租使用并分档限额报销的办法,乙方认同并自愿参与,经双方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乙方为甲方的正式员工,自愿购买车辆且承担汽车的购置费用,并将购置的车辆(车牌号: )用于工作所需,但仅限于乙方自己使用。除非乙方自愿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甲方不得调用。
二、甲方对乙方车辆每月给予分档限额费用补贴 元整,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票据在限额范围内每月一次据实报销。报销的票据包括: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洗车费、车辆维修费、车位租赁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票据,但不包括保险费、审验费、车船费。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车辆费用补贴,为定额包干、凭票报销、超支不补。乙方同意自行承担补贴标准以外的车辆相关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用。
四、乙方若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失窃、索赔等事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车辆损失。
五、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严禁酒后驾车、野蛮驾车,如因酒后驾车、野蛮驾车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执行。若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第2个月起停止费用补贴;乙方因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从职务或岗位变动次月起调整或取消私车公用补贴。
甲方:郑州**有限公司 乙方: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