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浅谈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
[摘 要]审查起诉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保起诉的合理性,防止滥用公诉权。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简化认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不但有利于快速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还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认罪;审查起诉;简化;诉讼经济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一是对被告人认罪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在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外另设了一个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验方案》(以下简称《实验方案》)中提出了一些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的基本思路,并进行了相应的试点。但简化审查起诉程序改革仍处于探索之中,许多制度仍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和实证研究的支撑,研究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的简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
在认罪案件中,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适用何种模式的认罪诉讼程序,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单一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不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都适用同一种认罪诉讼程序。另一种是多元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适用的认罪诉讼程序不同于轻罪案件。
从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认罪案件采取的是多元程序模式。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二是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这两种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不同的,从我国的刑罚观以及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采取多元程序模式是比较合适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违反,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而且,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吸收了一些对抗制因素,但法官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另外,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虽然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对效率的追求,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与效率妥协的结果,因为追求效率必然会有牺牲公正的可能性。在重罪案件中,这种牺牲公正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其适用的认罪程序不能与轻罪案件相同。
二、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理论基础
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最大理论基础就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诉讼经济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简化的理论基础还在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目的就在于迫切希望案件能够得到迅速的处理。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况下,缩短办案期限,对案件进行快速处理,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一)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事实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各种各样,千差万别。正是个案的多样性决定了审